《金融》街口電支4缺失挨罰180萬 胡亦嘉3罪狀遭停職1年

金管會通過對街口電支處分案,指出辦理資金貸與母公司街口金科作業共有4大缺失,未經董事決議即由董事長鬍亦嘉逕行決定,未確實執行內控制度胡亦嘉則有3項明顯失職行爲,除依違反電支條例裁罰街口電支180萬元,並勒令胡亦嘉停職1年。

金管會此次以長達12頁篇幅說明違規缺失。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指出,街口電支自2018年2月開業後,共貸母公司街口金科20次款項、共約7.75億元,均未按內部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僅依胡亦嘉口頭指示便准予撥款。

其中,前12次發生在2019年5月金管會進行金檢前,經金管會專案金檢指出有未依規定辦理資金貸與缺失後,街口電支在2019年10月至去年1月底期間,仍出現8次未依內部規定程序辦理資金貸與狀況,未依金報告內容確實改善缺失。

其次,街口電支資金貸與街口金科時,最高曾二度達公司淨值的53%,超出公司當時訂定的40%、30%總額限制,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且20次資金貸與均未依公司規定程序辦理,包括應填具借款申請書評估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應建立備查簿等事項

林志吉指出,胡亦嘉對於街口電支20次資金貸與街口金科作業,未善盡督導評估控管作業職責,逕自核準貸與及指示撥款,除架空董事會監督功能,致使公司內控廢弛,且未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使公司承擔過高的財務風險

金管會發現,街口電支2019年4月底增資3億元后,胡亦嘉於同年5月初即貸與街口金科3.4億元,累計借款達4.14億元。同年10月中及12月底決定再分別貸與1.6億元、1.32億元,均達公司財報淨值的53%,使公司承擔過高財務風險,影響財務評估控管機制

林志吉表示,胡亦嘉忽視電支機構資本額限制的規範目的利用街口電支董事長職務之便,未提報董事會即逕自決策,將街口金科出資款項再貸與街口金科,形同「一筆資本提供二家公司使用」,未善盡街口電支董事忠實義務,明顯妨礙街口電支健全經營

綜合上述4大缺失及3大罪狀,金管會考量街口電支財務部及法遵部,曾就違反資金貸與程序部分提出意見,且部分缺失爲公司去年5月中執行內稽時發現提報董事會,顯示內控制度仍發揮部分功能,故依違反電支條例規定裁罰180萬元,並勒令胡亦嘉停職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