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金管會強化監理 投資型保單新畫4紅線

首先,爲避免資產撥回機制損及本金、或機制設計過於複雜而誤導消費者,金管會明定類全委投資型保單的全委帳戶單位淨值,若低於帳戶成立當日單位淨值8成時,將不可提供資產撥回,且僅得以「現金撥回」方式設計商品。

其次,考量保單帳戶價值尚未累積時即提供加值給付,如同在保戶手中收取保費後即刻退還保費給保戶,金管會明定投資型保單若提供加值給付,應在保單年度屆滿5年以上才能提供,同時要求保險業應揭露給付來源。

再者,金管會現行規定投資型保單禁止連結至國外槓桿型及反向型ETF,對國內相關商品則無限制。爲避免保戶承受過高風險,此次修法明定投資型保單未來將完全禁止所有連結至槓桿型及反向型ETF。

最後,金管會明定類全委投資型保單所投資的非投資等級、新興市場債券型基金合計投資比例上限不超過20%,且其中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投資比例上限不超過10%。其餘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的投資標的,則不能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金管會同時亦修正投資型保單計算目標保險費上限,明定適用預定死亡率基礎爲「最新發布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爲強化投資型保單資訊揭露,明定保險商品說明書、簡介、保單價值定期報告應揭露的相關事項及警語。

此外,金管會明定房貸壽險給付項目若非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應以附約方式設計、提供要保人自由選擇。對於利變型壽險,則在現行商品送審文件的保險商品利潤分析中,額外增訂主管機關指定的解約率測試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