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蟲衝腦的代價!嘿咻朋友國中女兒 判刑4月還要賠這些錢

阿誠與朋友的國中女兒交往,2人還發生性行爲,不僅被判刑還要賠錢。(示意圖/Shutterstock)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誠)是15歲少女(A女)父親的友人,阿誠與A女相識後開始交往,2022年6月8日下午1時許,阿誠在住處內與A女發生性行爲,事後被A女父母發現女兒偷嚐禁果,對象竟然還是A女父親的朋友阿誠,A女父母怒不可抑,憤而對阿誠提告求償130萬元。

法院審理,阿誠坦承有與A女發生性行爲,但他表示2人是合意性交,並無誘導脅迫,A女也表示願意原諒我,因而我對A女身心影響應非深遠;而且我的收入微薄,對方請求的慰撫金過高。

法官考量,阿誠所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刑事判決認,阿誠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檢方上訴後,刑事判決駁回而全案確定。,

法官認,阿誠所爲已侵害A女的身體、貞操人格法益;阿誠明知A女年紀仍輕,思慮有欠成熟,難以確實理解性交的影響及意義,尚無完整承諾性交之能力,不當干擾A女身心發展,情節重大。

A女父母平日共同照顧期生活成長、起居就學,得知A女竟遭認識友人妨害性自主,自責心情實可想見,父母本於親情、倫理的親子關係身分法益因此遭侵害,且需持續陪伴A女,進行必要協助、扶持,避免A女對於兩性互動觀念產生偏差外,父母精神上勢必遭受相當痛苦。

法官審酌, A女在案發時仍爲未滿16歲的國中學生,正值人格形塑重要時期,阿誠身爲其父之友人,本應自重尊長身分以禮相待,阿誠所爲損及A女身心健全成長權益,並影響其人格與觀念發展既深且遠。

A女父母發現女兒被害情事,心理同受創痛,除對A女遭遇感到不捨及憤怒外,也必會在懷疑是否照顧不周而深沉自責,精神上均受有重大痛苦。法官日前依法判決,認A女請求損害賠償20萬元,A女父母各請求各15萬元,應屬適當。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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