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高中儀隊代表2度潛入15歲小女友家嘿咻 因這些事獲緩刑

桃園瞿姓男子去年就讀高三時,與15歲國中女生交往,去年5月間於參加國防部的儀隊競賽密集訓練前夕,連日趁夜溜進小女友家嘿咻,經女方家長髮現提告;由於無前科的瞿男自白認罪也和解賠償,桃園地院依2次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應執行徒刑3月,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內容分期給付15萬元。

判決事實指出,18歲瞿男與國三小女友A女是前任男女朋友關係。明知A女爲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竟於去年5月9日深夜11點,以及時隔不到25小時的同年月11日0點,在A女位於桃園市蘆竹區的住處,在不違反A女意願情況下,2次發生性關係,案經A女的母親發現,氣得向桃園市蘆竹警分局提告偵辦。

法官審酌,被告瞿男竟爲滿足一己私慾,與15歲A女性交,法治觀念淡薄,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全發展,實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A女、A母達成調解,分期賠償15萬元,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經濟狀況素行、年紀智識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由於法定刑爲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不得諭知易科罰金。

法官說明,被告瞿男未曾有前科紀錄,而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A女、A母達成調解,並表達悔過之意,地院寧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啓自新。

儀隊學生代表去年5月間,2次趁深夜到國三小女友家嘿咻,桃園地院依2次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應執行徒刑3月,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內容分期給付15萬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