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增僱加薪抵稅政策 須加把勁

臺灣的人均所得超過日、韓,多數人卻處於低薪,貧富差距日漸惡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近年以來,低薪現象一直是臺灣社會關注的主要話題。政府雖然採行了許多措施,但根據主計總處調查,去年全年每人每月實質經常性薪資41,334元,年減0.05%,是連三年負成長;全年每人實質總薪資平均53,189元,年減1.04%,不但是七年來首次衰退,年減幅度更是歐債危機以來,近11年最大。可見低薪問題迄今仍未解決,故與此議題相關的法律修正案,在甫開議的新屆立法院中,成爲各方爭相列入優先修法名單的選項。

朝野都把焦點放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有關鼓勵企業增僱/加薪抵稅條款的修正上。該條文的重點是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減免,來鼓勵企業增僱員工或爲其員工加薪;員工薪資系企業的費用,費用愈多,企業利潤就愈低,營所稅便繳的愈少。企業增僱員工或爲員工加薪,必會增加其營運成本;申報營所稅時,若能核以超過其實際支付薪資金額之減除,則企業稅負得以減輕,從而可增加企業增僱員工或爲其員工加薪的誘因。

基此,現行中小企業條例乃特別規定「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失業率連六個月高於3.78%)」,中小企業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以及「其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二者之130%限度內,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此外,爲提高青年就業率,若企業增僱的員工年齡在24歲以下,每年可抵稅的比率還增加到150%。

惟實施至今,在近160萬家中小企業中,大約只有1,000家左右提出申請,顯然成效不彰。由於此項優惠即將於今年5月19日到期,因此,行政院已預告修法,除擬將實施期限延長十年(至2033年12月31日)之外,主要重點包括:一、廢除或放寬各項優惠措施適用之門檻限制(經濟景氣指數、新設或增資資本額等);二、抵減率一律提高至150%;三、擴大增僱45歲中高齡員工爲適用對象。此外,在野黨亦提出修法版本,一方面大幅提高抵減率(原130%至200%;原150%至220%),另一方面則放寬增僱青年適用之年齡(原24歲以下至30歲以下)。

其實,失業與低薪問題的解決,需要從總體經濟、產業結構、勞資關係、就業市場,甚至教育政策等各面向作綜合規劃,單靠減稅優惠無法成其大事。但既然朝野都支持此一已實施多年的減稅措施,爲能除弊興利、提升成效,重新審慎的修法乃成爲當前首要工作。我們的建議如下:

首先,增僱與加薪減稅二者的政策意義,截然不同。景氣不佳、失業嚴重時,政府的確有責任鼓勵企業多多增僱員工,但低薪問題的產生往往並非只因經濟不景氣所引起,故條文中加薪減稅的適用門檻(景氣指數)可以廢除,但增僱減稅部分的限制則允宜維持。

其二,增僱任何年齡層的員工,皆有提高就業的效果,故應一體給予減稅優惠。至於對青年予以較高的抵減率,乃爲凸顯政府對年輕族羣的特別重視。行政院草案將增僱減稅的對象改爲只限縮於青年及中高齡(新增)員工二者,而非一體適用,顯然與鼓勵增僱提高就業的政策原意不符。

其三,減稅優惠固能降低企業的薪資成本,但加薪系往後每年的持續負擔,故減稅優惠若只適用於加薪當年,誘因效果不足。所以,除了適度提高抵減率之外,將減稅適用期間從一年拉長至三年,並逐年降低其抵減率,應是可行的改善之道。

尤有甚者,除了中小企業條例的修正外,爲增強加薪抵稅的實施成效,經濟部更應該同時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將企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規劃用於員工加薪部分,豁免於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未分配盈餘稅的課徵。

增僱/加薪抵稅,朝野必須共同努力,各法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