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零自治勿虛應故事
(圖/本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於春節前核定「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可預見高雄、臺南、臺中、新北等地淨零、永續、低碳等類似的地方自治條例將陸續通過,但這股浪潮是不是可以帶來新的氣象?恐怕未必。
在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施行,相關子法陸續頒佈,以及國發會2050淨零關鍵戰略推動的此刻,地方氣候法治如何定位?是在跟風之餘,一切照舊?還是真正可以找出符合地方利益,在中央還在順藤摸瓜之際,讓自己的城市突圍,做好因應氣候衝擊的鉅變?在在考驗城市首長的智慧與格局。
以臺北市爲例,民國111年6月三讀通過自治條例後,隨即修訂「臺北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設置要點」,看似新法新氣象,實則爲20年前成立之永續發展委員會「借殼上市」,像是組織架構沿用、環保局兼任秘書處、經費預算不明、依附於既有局處業務下、委員爲無給職或領出席費等,長久以來爲人所詬病且效能不彰、任務編組沒人沒錢的永續會架構,竟是透過更名而備受追捧,這與大學「改名潮」並無二致,而類似情況也並非臺北市才獨有。
這種無實質權責,看似一團和氣的「空殼」委員會制度正是阻礙進步的惡習。
地方政府如果玩真的,必須要在中央的法律框架下,效法英國氣候變遷委員會、德國氣候變遷專家委員會之設計,實質賦予明確提出城市碳預算規畫和長期目標,審查評估各局處減碳績效,進行各期碳預算評估等法定職權,跳脫聊備一格的一般委員會大拜拜的窠臼,帶領城市邁向淨零的大挑戰。
有別於減緩、淨零強烈的中央驅動特性,地方更應將重心放在調適、氣候轉型都市計劃以其與公平正義的議題上。
例如參酌紐約氣候與環境正義辦公室,關注都市建築、再配置與更新;全市減防災納入氣候視野;避免非必要移動、效率移動運輸,不限於電動化運具的交通政策。
對於易受氣候衝擊羣體,則給予合理的優惠性措施,關注在地氣候人權,推動公衆參與等,建立專業團隊,客觀的檢視市府作爲,形成有別於既有逐年委辦、隱含上下關係的諮詢機制,據以管考,纔是地方氣候治理得以成功的關鍵。
提出、通過淨零自治條例的城市,應該要體認到這是新時代重中之重的政策,不能夠虛應故事,否則將會遭致惡果,甚而遺害市民。
今後城市要改以氣候變遷爲治理的中心思想,成立有實質權能的「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着手進行組織改革,強化職權並建立監督機制,以增加透明度與外部性,讓地方成爲氣候調適的根據地,以氣候轉型提升地方的福祉。(作者爲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謝英士、副秘書長鄭佾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