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權交易能促進淨零? 專家:企業應優先自行減碳
環保署「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推動策略專家論壇」表示,將依國際上減量額度核發的五大原則審覈額度,確保達到實質減量。(環保署提供/林良齊臺北傳真)
氣候變遷因應法在今年2月上路,除了將西元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入法,強化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機制,也規劃徵收碳費專款專用、要求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須進行增量抵換,鼓勵事業或各級政府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申請取得減量額度,取得之後可以移轉、交易或拍賣予有需求者,提高減量成本有效性同時,也提供減量誘因促使減量。
自願減量產生的額度,就是國際間所稱「carbon credit」,有人稱「碳信用」,也有人稱「碳權」,氣候法則稱爲「減量額度」!近期各界對於自願減量運作機制、減量額度審覈及額度交易等高度關注。
環保署「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推動策略專家論壇」表示,將依國際上減量額度核發的五大原則審覈額度,確保達到實質減量,並規劃簡化相關程序提升額度審覈效率,事業現階段宜規劃減量措施,必要時再透過自願減量額度交易機制輔助達到減量目標。
中華經濟研究院能源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劉哲良在指出,自願減量機制係爲碳定價機制的補充措施,額度產生應符合外加性、永久性、泄漏扣除及不重複計算準則要求;臺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劉仲恩說,國內推動自願減量碳抵換措施需有穩健的碳費機制作爲市場基礎,應確保實質減量,額度審覈需從嚴,避免核發無效額度推延其他淨零政策,影響到淨零目標達成。
倫敦政經學院訪問學人劉銘龍提到,企業自身應優先減量,利用減量額度來抵減是最後手段,且額度應符合品質標準並通過外加性檢視才具有減碳實質效益;臺灣金融研訓院陳鴻達資深研究員指出,國際上對於自願減量機制已在重新審視中,未來碳權交易可能有限,呼籲業者優先自行減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