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權交易夯 KPMG:企業應重視碳權交易的法律風險

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倪伯萱建議,企業應針對自身產品及市場特性,釐清相關國家、區域、乃至於影響力深厚的產業龍頭所要求的碳規範內容,考量不同規範間就取得碳權的條件、誘因、限制等異同,並確定企業購買碳權的目的爲何。

舉例來說,若企業是在實施環評時認定有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情形,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需以取得經環保署覈准的國內減量額度,始得進行增量抵換,購買國外碳權恐無助於達成此項合規目的。

至於企業購買碳權目的如果是爲了抵減國內碳費,依《氣候變遷因應法》固然得以國外碳權扣除排放量,從而降低應繳碳費,惟需留意扣除排放量之比率(此點待子法明定),以評估怎樣的投資組合最具效益。

此外,企業需留意目前臺灣碳權交易所預設買賣之碳權屬「自願」市場的碳信用,依歐盟已通過之CBAM法規,取得該等減量額度將無法抵減歐盟CBAM,而企業在臺灣依法繳納的碳費則可以抵減歐盟CBAM。

企業如是基於產業鏈因素或社會責任及形象而購買碳權,則可能需要更多前瞻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