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碳權交易上路在即 買賣碳權要課5%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環境部委託臺灣碳權交易所設置交易平臺,供事業進行減量額度交易或拍賣,並由碳交所代環境部向減量額度買方事業收取手續費後,撥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於減量額度具權利性質,賣方事業(即供給減量額度的事業)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規定有償或無償移轉減量額度,依「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至於環境部提供交易平臺供買方事業及賣方事業交易減量額度,依「溫管辦法」第11條規定向買方事業收取的手續費,財政部表示,經環境部認屬特別公課,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即不必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