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碳權交易 賣方須課5%營業稅

國內碳權交易即將啓動,財政部21日特別說明相關交易價款課稅方式。圖/本報資料照片

碳權交易相關收支和租稅

國內碳權交易即將啓動,財政部21日特別說明相關交易價款課稅方式。碳權交易比照國外,視爲銷售勞務、課徵5%營業稅,賣方須開立發票給買方,並支付營業稅給國庫;買方支付手續費給環境部的部分則不課營業稅。

依現行辦法,未來在碳交所交易平臺買入碳權者,必須支付兩筆費用,一筆是手續費(成交價的5%),另是給賣出碳權者的價款。其中,手續費是由碳交所收取後匯入環境部的溫管基金。

財政部表示,碳交所經手手續費屬於「代收代付」,因此不對碳交所課營業稅;環境部是真正的勞務提供者,但經財政部參考相關作業辦法詢問環境部,該手續費爲使用者付費的特別公課(非稅公課),也不課營業稅。

簡單來說,即有關購買碳權者付給碳交所5%手續費的部分,手續費最終必須匯入溫管基金,但財政部不會向碳交所或環境部課徵營業稅。至於碳交所向環境部收取行政費用(服務費)則依法課徵營業稅。

未來國內碳權交易由碳交所提供平臺、買賣方自行交易;國際碳權交易則由碳交所受託代銷。不論是國內還是國際交易,相關買賣都會被課徵5%營業稅,並應開立發票給買方。

至於企業買進碳權後,未來若是將碳權實際用於業務的碳中和,例如產品訂單、公務出差等,可憑當時買進碳權的發票,於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至於營所稅,財政部表示,國內碳權賣家相對單純,只要以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並適用營所稅率20%計算。

若賣家是海外法人,依財政部核釋,透過碳交所出售碳權視爲臺灣來源所得,外商若可提出帳簿、文據,即以出售碳權交易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覈實計算交易所得;無法覈實計算者,以交易收入按淨利率10%計算交易所得。相關出售碳權的外商在臺灣境內如果沒固定營業場所,相關所得及營所稅是委託碳交所計算和代理申報納稅,碳交所會在交易價款中扣除該筆代墊稅金。(相關新聞見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