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民合作抓車手 他因「取款時已遭鎖定」只被判刑5月
詐欺車手王姓男子先前與廖姓投資客相約臺北市中山區面交30萬元,遭廖男聯手警方當場逮捕送辦,檢方偵結依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法院審理後卻認定,王男僅涉犯僞造私文書罪,近日審結依法判王男徒刑5月。
警方調查,85歲廖姓男子在通訊軟體LINE中點擊投資廣告,與自稱投資公司營業員的詐團成員互加好友,詐團後續指示廖男面交現金以獲取高額報酬,並稱「儲值越多報酬越高」,廖男誤信詐欺話術,先後共分5次交付逾200萬元現金,因遲未獲取報酬,驚覺受騙,今年6月向中山分局警方報案求助。
員警介入後與廖男合作,向詐團提議加碼投資30萬元,約定6月18日下午4時在臺北市中山區某速食店內面交,廖男帶着警方準備的30萬元假鈔赴約,18歲王男則配戴僞造的專員工作證、帶着僞造印章及收據出現,準備以某國際投資公司名義向廖男收款。
員警見時機成熟上前逮人,王男對於犯行坦承不諱,供稱是受綽號「螺絲」、身分不明的詐欺上游人員指示取款,第一次做案就被逮,警詢後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刑法詐欺罪等罪嫌將王男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
判決指出,法官認爲王男涉犯行使僞造私文書、行使僞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未遂等罪,3罪在同一犯罪決議及計劃下行爲,歷程未中斷,應認同一犯行,爲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行使僞造私文書罪。
雖檢方起訴意旨認王男涉嫌洗錢未遂罪,但從王男整體洗錢犯罪計劃觀察,廖男該次發現遭詐,未陷於錯誤,配合警方持假鈔面交逮人,顯見王男取款時已遭警方鎖定,客觀上即無再將贓款層轉上游人員的可能,也無從實行洗錢罪中「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去向、所在」等構成要件。
王男與詐團侵害廖男財產,助長詐欺犯罪猖獗,危害社會治安,增加犯罪查緝及被害人求償困難,本應重懲,但考量王男被動聽命行事,犯後坦承犯行, 廖男該次配合警方誘捕王男並未實際受財產損失等情,法官審結依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判王男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員警見時機成熟上前逮人,王男對於犯行坦承不諱,供稱是受綽號「螺絲」、身分不明的詐欺上游人員指示取款,第一次做案就被逮。記者李隆揆/翻攝
王男配戴僞造的專員工作證、帶着僞造印章及收據出現,準備以某國際投資公司名義向廖男收款。記者李隆揆/翻攝
員警見時機成熟上前逮人,王男對於犯行坦承不諱,供稱是受綽號「螺絲」、身分不明的詐欺上游人員指示取款,第一次做案就被逮。記者李隆揆/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