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被逮謊稱只是挪車 法官不信判刑5月
去年李姓男子在臺北市一處超商與友人喝酒,隨後開車遭巡邏員警攔查,他酒測值0.54毫克遭移送法辦,一審將他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李男提上訴辯稱誤以爲挪車30公尺停放非酒駕,他打給當員警的兒子協助非找代駕,二審認爲沒有理由,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李在去年5月1日下午1點多,與余姓友人在超商一起喝啤酒,他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即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余姓友人上路,行經北市天母東路巷道時,因汽車行進中開啓左右方向燈燈光且亮起煞車紅燈被警攔查,酒測後酒精濃度超標被查獲。
士林地方法院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他不服提上訴,辯稱只是挪車且否認犯行,並指警員違法取締、錄影採證等,臺灣高等法院認爲這些都是飾卸之詞,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