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一吹0.25...他強辯「儀器有公差」 法官採信判無罪

賴姓男子前年疫情期間騎機車載友人行經桃園市平鎮區,因未載口罩被警攔檢,警聞到酒味見他臉色紅,測得他呼氣酒精含量達每公升0.25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他不服,不是辯稱警方臨檢違法,就說退酒慢,還說儀器有問題等。法官審理認爲酒測器確實有可能存在正負0.02到0.03的檢定公差,加上無其他影響駕駛行爲,判他無罪。

判決書指出,賴男於民國111年7月10日晚上在住處飲用啤酒6罐後,第二天上午7時許,騎機車載友上路,行經桃園市平鎮區龍福路,爲警攔檢,測得呼氣酒精達每公升0.25毫克。依刑法規定,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觸犯公共危險罪。警依法移送,並經檢方起訴。

對於「剛好」在0.25觸法界限,賴男不服,他請律師辯解,說他騎機車行經該路段,僅因口罩脫落而停路邊戴好,並未有「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情形,員警即追上來盤查臨檢程序違法,就算臨檢程序合法,他酒測值0.25,在酒測儀器容許一定範圍內公差,他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可能低於每公升0.25毫克,依照罪疑惟輕原則,應爲無罪。

法院當庭勘驗執勤員警密錄器影像,當時警員見賴男騎機車自對向車道迎面駛來,立刻迴轉至對向車道,賴男機車停放於路邊,放慢速度並詢問賴男,「啊你怎麼沒戴口罩?」法官認爲當時賴男衣領敞開,臉頸處泛紅,警員透過肉眼目視,觀察到賴男面容,有客觀合理懷疑易生危害的酒駕行爲,攔停並查證身分屬合法。

當時警員詢問賴男姓氏並問「昨晚有喝酒嗎?」往他身上靠近嗅聞兩次後,告知「有一點味道了。昨天喝啤酒喔?」賴男回覆「昨天」,警說「對啊,有啤酒味。」提供瓶裝水給賴男漱口,他告知前一晚喝了三罐啤酒還有一杯保力達,退酒很慢。因擔心酒駕被罰,賴男詢問若拒測會被罰多少錢,警告知拒測的後果。

賴男當時問友人「身上味道很重嗎?」對方告知「有一點」。警請賴男漱口後休息一下,並再度告知拒絕酒測要罰18萬。法官認爲,如此可證警方有具體事實足認賴男騎機車易生危害,自得依法要求測試酒精濃度。經當場測得酒精濃度爲每公升0.25毫克,被告知已違反公共危險罪告知3項權利,並將銬上手銬後以現行犯逮捕。

雖然逮捕合法,不過,法院也詢問酒測器廠商崧浩科技公司,確認有存在正負每公升0.02到0.03毫克檢定公差,難以排除施測時體內實際呼氣酒精濃度可能介於0.23mg/L至0.24mg/L間,可合理懷疑低於每公升0.25毫克的標準,加上無記載其他如無語無倫次、意識模糊、攻擊、咆哮等,也未做其他如直線、平衡、同心圓測試等。法官認爲除酒測紀錄表外,無其他證據有因喝酒不能安全駕駛,不能證明犯罪,自應諭知無罪。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警方實施酒測,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古和純翻攝

警方執行酒駕取締的呼氣酒測儀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