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換特殊車牌 李茂生批:酒駕的是人不是車
針對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審查「道路交通管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達到遏止、識別酒駕之效果,初審條文規定,在5年內再犯酒駕者,應換領「特殊識別牌照」,對此,臺大教授李茂生質疑,駕駛不見得就是該酒駕前科者,所以代駕者就必須忍受特殊車牌所造成的污衊?
昨日審查「道路交通管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召委鄭寶清提案,認爲應將酒駕者的車牌換成螢光色,作法簡便又顯眼,且酒駕者多數爲累犯,此方法不但讓警察臨檢更有效率,也讓民衆能夠有所警惕並保持距離。
對此,李茂生認爲,車是車、人是人,車子是不會酒駕的。可笑的是,貴國交通部長還表示這種修法方向是合適的,他進一步還認爲對酒駕累犯者予以「標示」,對執法效率是有用的,「那麼,他是不是主張酒駕者必須在頭部植入警示燈(無法輕易去除者),讓警察可以輕易辨識。」
李茂生表示,同樣的思維彰顯在與酒駕駕駛同車乘客的連帶處罰上,冒着身命身體危險而同車者,姑不論其動機爲何,沒制止酒駕者開車就要處罰其不作爲的話,乾脆更擴大到提供酒類的業者身上好了。
「最好笑的是,未滿18歲者、年滿70歲者、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以及汽車運輸業乘客,則不在處罰範圍內」,李茂生指出,精神或心智缺陷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本來就無法加以處罰或處罰下去過酷,但是爲何未滿18或超過70,就可以免罰,排除的理由何在?
最後,李茂生諷刺的表示,真的是綠色執政品質保證,且立委本來就沒有空看法案,所以不能怪罪他們,我們必須去非難的人,應該是他們請的助理,因爲貴國真的就是助理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