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沒入車輛、致人於死判死刑 修法草案今完成一讀
對於政府始終無法有效降低酒駕造成死傷的現況,國民黨立委江啓臣提案修改《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除強制沒收酒駕者車輛;在刑責部分,將酒駕行爲從原先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爲7年以下、50萬元以下。若致人於死,輕則關12年,最重死刑,相關修法草案今已在立法院完成一讀。
政治評論員黃暐瀚的母親在今年母親節前夕遭酒駕者撞擊不幸離世,讓長年未解的酒駕肇禍問題,重新浮上臺面。
對此,國民黨立委江啓臣指出,根據警政署資料顯示,近2年因酒駕肇事導致的死亡人數不減反增,可見現行法令根本沒效果;而從實際狀況來看,多數酒駕致人於死的受刑人,大多服刑3年就可獲得假釋,讓被害人家屬情何以堪,因而針對《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出修正草案。
江啓臣指出,現行《刑法》針對酒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江啓臣認爲,這樣的刑度明顯不符比例原則。他指出,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衆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他解釋,這條法令所稱的「他法」,是指足以妨害公衆往來通行,若因此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較現行酒駕行爲更高。
江啓臣認爲,基於酒駕對民衆造成的危害,早已是社會大衆體認的問題;且酒駕屬於事先可預防的行爲,若仍執意酒後駕車,甚至造成死傷,行爲惡性顯屬重大,刑度不應低於一般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
因此,他針對《刑法》提出修正草案,將原先單純酒駕行爲從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爲7年以下,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酒駕致人於死,從原先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爲得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導致別人重傷,則從原先的1年以下、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爲得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方面,由於酒駕者不乏累犯,江啓臣指出,現行道交處罰條例對於單純酒駕者,若未肇事僅訂有吊扣駕照的規定,問題是,若只有吊扣駕照,卻未對車輛有所處置,通常會讓酒駕者容易心存僥倖,繼續無照開車上路。因此,他也提案修正道交處罰條例,只要是酒駕,一律處以沒入車輛處分。
目前《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草案,在今天送入立法院院會宣讀後,因各黨團並無異議,已確定完成一讀程序,分別送交司法、交通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