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羣島經濟實質施行細則2.0放寬規定 臺商大鬆口氣
▲開曼等租稅天堂,因應全球反避稅而推行經濟實質法案,造成臺灣企業的佈局影響,但是近期公佈施行細則2.0版本,讓臺商企業稍微能夠喘口氣。(圖/pixabay)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今(19)日表示,開曼羣島在2018年發佈經濟實質法案,並在今年的2月發佈施行細則,並且在3月底在解釋施行細則的2.0版,對於實質管理與指揮要求的放寬以及對於控股公司經濟實質的釐清,讓臺商全球佈局上可以大大的鬆口氣。
受國際反避稅壓力,BVI、開曼等免稅天堂陸續立法,要求設在境內的新舊公司需有經濟實質活動,若無法提出證明,恐遭罰鍰、甚至撤銷營業登記,這對臺商企業喜歡在開曼設置控股公司來說,全球佈局恐怕是一項挑戰。
因此對於經濟實質法案如何實施,就成了臺灣企業相當關注的焦點。在2.0版本中的重點,主要修改部分包含:對開曼羣島外的稅務居民,放寬其需繳交資訊之要求;將服務外包的舉例;管理與指揮要求的放寬;控股公司須滿足的經濟實質釐清。
稅務居民 放寬其需繳交資訊要求
在原先的施行細則中,企業若要成爲開曼羣島外的稅務居民以豁免經濟實質要求,除了提供稅籍編號、居住者證明等文件,該企業尚須提供其母公司、最終母公司與最終受益所有人的詳細資料,包含其稅務居住地。
而在2.0草案的版本中,除了提供稅籍編號、居住者證明等文件,僅須再提供公司當地的公司稅覈定通知或完稅證明即可,是否應提供母公司、最終母公司與最終受益所有人的詳細資料,則應依據原公司法規定處理。
純控股公司的要求 大大降低
原本的版本中,經濟實質要求適用個體須滿足在開曼羣島當地有適當的管理與指揮,原先施行細則指出,企業須在當地召開「絕大部分」的董事會,即便是活動並不活躍的公司,也應至少每年於當地召開一次董事會。然而本次施行細則2.0草案中,刪除了至少每年於當地召開一次董事會的要求,並強調董事會的次數需視適用個體相關活動而定。
在施行細則2.0版本中特別強調,純控股公司無須滿足在當地進行管理與指揮的要求,意即企業在開曼若爲純控股公司,就不用再聘任一位當地執行董事,也不再要求在當地召開董事會議以決定重要決策,因此純控股公司維持成本將可大幅降低。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表示,整體而言,施行細則2.0版本讓投資於開曼羣島的企業更多彈性,也更加確立了控股公司須滿足的經濟實質條件。臺商所設立境外控股公司所面臨衝擊將可減緩,但仍建議應減少境外公司的使用,以避免遭受洗錢防制與反避稅法規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