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醉駕新規今起施行看似放寬 專家:更務實可行

大陸醉駕新規今起施行看似放寬,專家認其實更務實可行。(中新社)

中新網28日報導,醉駕案件辦理又有大陸全國性新規。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2023年版《意見》)。於28日起施行,原2013年版《意見》)同時廢止。中國醉駕入刑提案人,第十一、十二屆大陸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律師施傑專業解讀新法不是放寬,而是更務實可行。

2010年全國兩會期間,大陸全國政協收到了一件名爲《關於增加危險駕駛類新罪名的建議》的提案,這一提案源於因醉駕導致4人死亡、1人重傷的「孫偉銘案」。2009年5月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孫偉銘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中新網報導,作爲該案的二審律師,施傑回憶,事後,剛步入而立之年的孫偉銘很後悔給受害者和家人造成傷害,也後悔理想和前途因貪杯毀於一旦。從那之後,作爲全國政協委員,施傑開始思考推動立法的調整,着手查詢資料、多方調研,希望儘可能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施傑「醉駕入刑」提案的受到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高度重視及採納。2011年2月,大陸《刑法修正案(八)》獲得通過,當年5月施行,危險駕駛罪正式被納入中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施傑談到,醉駕入刑之前,大陸《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後被取代爲《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相關規定,但無論酒駕還是醉駕,都屬於行政處罰,最爲嚴厲的也就是吊銷駕照半年或行政拘留15天。

醉駕入刑十餘年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已成普遍行動與共識。2021年4月,大陸公安部公開數據顯示,2020年每排查百輛車的醉駕比例比「醉駕入刑」前減少70%以上。相比上一個十年減少了2萬餘起醉駕案。

近日,輿論對2023年版《意見》中關於醉駕入刑標準的問題產生質疑,對此,施傑迴應。

2013年版《意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大陸《刑法》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2023 年版《意見》改爲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該意見的規定決定是否立案。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不予立案。此外規定,醉駕可以認定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者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另規定,醉駕被告不適用緩刑包括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

中新網報導,施傑對錶示,對於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兩次司法解釋,最核心的一點就在於入刑標準從80調整到了150,他認爲,除15種從重情節外,醉駕入刑標準發生了實質性地調整,但這不意味着對醉駕管理的放寬。

施傑認爲,人們對於80毫克/100毫升的血液酒精含量的承受能力如何,超出這一標準後是否會導致行爲失控,是否會在大陸《刑法》意義上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造成危害,應該有非常嚴密的科學認證。醉駕入刑後,施傑一直在思考這一問題,也曾在兩會提案中建議,酒駕和醉駕酒精含量判斷標準可依據實際情況科學調整。

「這一調整應該是根據十幾年的司法實踐和科學認定作出的,從當下來看是較爲合理的。」施傑說。

除科學調整醉駕入刑基準線外,施傑對中新網表示,2023年版《意見》更加明晰了量刑標準。

施傑認爲,危險駕駛罪是行爲犯,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構成犯罪。因此,對於醉駕,應強調的不是造成了何種後果才追究責任,而是要將這種行爲制止在危害發生前,即只要血液酒精含量達到一定程度,就判定若放任這一行爲極有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並進行法律制裁,從而形成一條不能碰的高壓線。

「然而,各地標準不一,在司法實踐當中開始不斷鬆綁,實際上根據醉駕的危害後果來量刑,出現了司法亂象。新規的施行,意味着『兩高兩部』承擔了統一醉駕量刑標準的責任。」施傑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