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凱犯傷害罪判2月、恐嚇處拘役50日 上訴遭駁定讞
藝人康凱。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資深藝人、中華演藝總工會前理事長康凱(本名陳桓浩)被控與工會員工因交接起衝突,出手毆打併出言恐嚇對方,涉傷害、恐嚇罪,臺北地院審理,依傷害罪判他有期徒刑2月、依恐嚇罪判他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康凱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定讞。
本名陳桓浩的康凱今年78歲,檢方指控,康凱2023年9月15日離開工會時帶走有證書字樣的物品進行交接,但被員工阻止,康凱出手掐對方脖子導致員工受頭部、身體多處挫傷,事後,康凱再對員工稱「我找人去弄你,我非常簡單」。
檢察官指控,2023年10月16日,康凱又以LINE向被害人恫稱「你還要幹下去的,我找你很簡單,你懂嗎,我找人去弄你我非常簡單」,員工提告,檢方偵辦依傷害、恐嚇罪起訴他。
對於被控傷害、恐嚇罪,康凱辯稱,他沒有動手毆打對方,還表示離開工會拿走自己的東西並沒有犯錯,而對員工說的話也只是氣話而已。
一審判決後,康凱不服,提上訴。高院依相關證人證述和事證,認定康凱確實有出手施暴,犯刑法傷害罪;而他透過LINE與被害人通話時又使人心生畏懼,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康凱質疑被害人沒有馬上提告,又否認對方有受傷,但高院認爲沒有馬上提告的原因很多,不能因爲這樣就認爲被害人沒有受到傷害,康凱上訴反覆爭執法官的判決論述、任意指摘一審量刑過重,上訴無理,因此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