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電臺將交由財團法人經營 NCC:不違反黨政軍條款

客家電臺交由財團法人經營,NCC:不違反黨政軍條款。(圖/資料照)

記者林睿康/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通過「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將成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經營即將開播的講客廣播電臺,遭外界批評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原則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NCC)今天(16日)表示,許可委會籌設講客廣播電臺,是依據「廣播電視法」和「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沒有黨政軍問題

NCC說明,廣播電視法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政府爲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爲公營廣播、電視事業。」另外,客家基本法第12條也規定:「政府應保障客家族羣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法扶助規劃設立全國性的客家廣播和電視專屬頻道。」因此,爲保障客家族羣的廣播媒體近用權,經行政院原則同意後,客委會即根據客家基本法等規定申請籌設「講客廣播電臺」,而NCC也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的精神和相關規定,許可客委會籌設全區性廣播電臺,並沒有違反黨政軍相關規定。

NCC表示,廣播電視法第5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所設立者,爲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同法第5條之1第2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而講客廣播電臺的營運計劃中已說明未來將朝財團法人等方向規劃,且根據「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第17條明定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辦理全國性的客家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傳播事項,未來若財團法人成立後,講客廣播電臺將轉型由財團法人經營,爲廣播電視法第5條第1項後段之民營廣播事業,具有法源依據,也無違反廣播電視法第5條之1規定,在制度上更能符合外界期盼。

NCC表示,講客廣播電臺未來由客家財團法人經營,或納入公廣集團,可從經營績效和頻譜使用效率考量建議文化部、客委會和原民會單位可以就整個公廣制度進行通盤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