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案北檢二度抗告 高院庭長謝靜慧審過小燈泡、洪仲丘案

謝靜慧曾任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聯合報系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

臺北地檢署偵辦民衆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案,日前依貪污收賄等4大罪嫌起訴柯文哲等人,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柯交保後,檢方抗告成功,北院更裁柯文哲7千萬元交保。臺北地檢署今在下班前二度提抗告,指通緝中的許芷瑜非柯文哲口中「愛玩的小朋友」。北院收到抗告書狀後,已於晚間6點多送至臺灣高等法院,受命法官爲楊志雄。

高院合議庭組成爲楊志雄、庭長謝靜慧,陪席法官爲吳志強。

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爲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屆時,檢方將不得再抗告。

但第413條前段規定「抗告法院認爲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也就是若檢方抗告有理,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4人將再重回北院開羈押庭,由北院檢視高院發回理由,再次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高院)於有必要時,並自爲裁定。」但因審理案件的爲北院,實務上高院不可能越俎代庖。

謝靜慧曾任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過去她在高院審判長時,審理洪仲丘案指軍中不尊重法治,透過司法審判,要改變這種文化觀念,所有的事情都應依照程序處理。她在審理「小燈泡案」時,迴應王婉諭,認爲即使本案已宣判,對被害人家屬而言,犯罪並未就此終止。如何防免增加被害人家屬心理壓力,妥適提供保護與援助,是立法、行政與司法機關的責任。

已婚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性騷擾女助理遭拔官,他提再審,職務法庭改判罰俸一年,保住法官身分,輿論譁然。當時的職務法庭法官謝靜慧因認爲合議庭組成不合法,宣判後辭職。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