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和京華城在吵什麼? 相關爭議一次看
圖爲京華城改建工地、興建中的「京華廣場」。(本報資料照片)
針對京華城案,檢廉偵辦柯文哲臺北市長任內的京華城容積率案涉嫌圖利,今(30)日早兵分多路,前往柯文哲住處、辦公室等地搜索。而本文就「京華城容積率」和「公務員圖利罪」做簡單之介紹。
● 土地使用分區和容積率
容積率是指一坪土地可以換算成蓋幾坪房子,容積率越高,每一坪土地可以換算房屋的坪數就越多。容積率的多寡,與所在地點的土地使用分區有關。
土地使用分區主要分爲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等等;住宅區又可區分爲住一、住二、住三、住四等,商業區分爲商一、商二、商三、商四,每一個分區的容積率規定均不相同。
以臺北市爲例,「商四」容積率是 800 ,也就是 1 坪土地可以建 8 坪的房屋,「商三」是 560 ,也就是一坪土地可蓋 5.6 坪房屋。
另外,還有所謂「容積獎勵」,中央政府的容積獎勵,包含「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危老重建容積獎勵」,臺北市則訂有「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京華城案要如何適用上述容積獎勵辦法?
威京集團的京華城土地,1991年從「工三」 (容積率300%)變更爲「商三」,(容積率560%)。
後來經過臺北市政府提出數項附加條件後,郝市府認爲京華城容積率應爲392%,但是遭到監察院糾正。2018年,柯市府依照監察院的糾正意見,將京華城容積率定爲560%。
到2020年,京華城再依都市計劃法第24條,向臺北市都發局申請容積獎勵,使原本的560%增爲840%,因此產生爭議。
●刑法第131條圖利罪與裁量權
刑法第131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在於公務員可以行使裁量權時,如何認定是「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私人?
目前實務上認爲,公務員因個案而行使裁量權時,應在法令規範範圍內選擇適當之處分,不宜有逾越裁量權或濫用裁量權之情形。如果公務員行使裁量權時,明知逾越法令授權範圍而越權裁量時,仍構成圖利罪之「違背法令」要件。
至於雖在法令授權範圍內之裁量,但裁量不當或不符公平原則、比例原則時,仍須依其情節,論究行政責任,但此時可能就不構成刑法上圖利罪。
柯文哲是否構成圖利京華城的關鍵因素,應視是否於法令規定範圍內選擇適當之處分、並且未逾越授權範圍、也未濫用裁量。否則,若明知逾越法令授權之範圍而爲越權裁量時,仍符合圖利罪之要件。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