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若有罪 羈押天數可折抵刑期 無罪可請求1日最高5千元補償

臺北地方法院5日下午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記者林俊良/攝影

「京華城容積840%」案延燒,臺北地檢署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違背職務收賄罪偵辦,聲押臺北市前市長、民衆黨主席柯文哲,柯原獲無保請回,但北檢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併發回,北院今改羈押禁見。若柯抗告遭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偵查中的羈押最長2月,得延長1次,換句話說柯在偵查中最長羈押4個月,從今日起算。

柯文哲的律師鄭深元今步出北院時,媒體詢問是否抗告?他低調不語但點頭。

北院更裁認爲柯文哲所述與已羈押的威京集團總裁沈慶京、臺北市議員應曉薇、臺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所說的不一樣,爲保障柯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的貞潔,且柯目前所涉犯圖利罪最輕本刑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有因犯重罪而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有羈押必要,因此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法界人士指出,羈押不代表有罪,但若未來遭判有期徒刑,柯文哲遭羈押的天數可以折抵刑期,且柯8月31日凌晨被移送北檢覆訊時,因拒絕繼續偵訊並欲離去,遭檢察官當場逮捕,接着他又向北院聲請提審,直到9月2日凌晨北院第一次裁定無保請回,人身自由實際受拘束的時間有3日,也可折抵刑期。

柯文哲若無罪,可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依被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數,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