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跟騷法》過關!嘲弄辱罵、要求約會都算 8種死纏爛打最重關5年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各界期盼的《跟蹤騷擾防治草案》,行政院會22日通過草案,除了明確定義「跟蹤騷擾」範疇,跟蹤騷擾行爲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犯者攜帶凶器,更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

▲草案正面表列跟騷行爲態樣。(圖/內政部提供)

另外,草案也引入預防性羈押制度,犯跟騷罪及違反保護令之罪,經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予以羈押,遏止性別暴力

且爲對受害者提出立即性的保護,草案第4條也規定,警察得「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必要措施」,可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等規定,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必要安全措施,或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庇護所醫療機構等。

發言人羅秉成指出,最近的刑案源起都跟蹤騷擾有關,各界也期待加速進行立法防治。根據今天拍板的草案內容,「跟騷」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爲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至於跟騷行爲的界定,則有8大類型,內容包括: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的行蹤。2.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士住所或經常出入之場所。3.對被害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等。4.以無聲電話空白信等干擾特定人士。5.過度追求、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爲。6.寄送物品影像。7.出示特定資訊。8.冒用名義訂購物品或服務

法務部指出,跟蹤騷擾行「爲告訴乃論」,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縮短準備期 蘇揆裁示公告6個月後就上路

羅秉成指出,這個法參考了婦團、立委的相關意見,對跟蹤騷擾行爲入罪化、犯罪態樣明確化,讓被害人有申請保護令的權利,這幾個面向如果通過,對婦女同胞的保障會更周到。

羅秉成指出,原定要有1年施行準備期,內政部報院版本是1年、有立委版本是2年,但爲使制度儘速上路,院長征詢內政部、法務部意見後,認爲準備期是需要的,但法令上路刻不容緩,當場裁示自公佈後6個月施行,施行期間必須對警察同仁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