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在“回購協議”裡的人 | 鈦媒體創投家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創業者,該死嗎?”
紐諾教育創始人王榮輝在個人公衆號上發出了這句靈魂提問。
因創業失敗,她揹負了幾千萬的回購債務,被投資人執行了限高,不能乘坐高鐵和飛機,凍結了銀行卡、支付寶、微信零錢,在高度精神壓力之下她患上了重度抑鬱症,期間還產生過幾次自殺的念頭。
禍不單行,她的身體也出現了狀況,去醫院就診時才發現醫保卡也被申請凍結了。“我連最基本的人生自由都失去了,這就是創業失敗的巨大代價!”她寫道。
她的丈夫也被牽連了。疫情期間,爲了維持公司的現金流她向銀行申請了貸款,丈夫是擔保人,當公司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時,她的丈夫也一併被執行了限高。
現實沒有給王榮輝喘息的間隙,家長們的唾罵、侮辱、詛咒、上門敲鑼、拉橫幅圍堵、上門脅迫退款,一併涌來。
失去金錢和“萬人唾棄”的精神折磨讓王榮輝悲嘆:創業者,該死嗎?我只是創業失敗了,並不是一個十惡不赦的罪人,沒有殺人放火,沒有坑蒙拐騙,還爲社會創造過700多個工作崗位,爲國家繳納了近千萬稅金。
被欠費家長、投資人不會因爲過去的輝煌“放過”她,王榮輝繼續投入工作,踏上了漫長的還債之路。
從羅永浩到王榮輝,他們揭開了創投圈殘酷真相的冰山一角。在市場環境變化的背景下,圍城裡的投資人,圍城外的創業者,都進入了艱難時刻。
創業者的夢魘
“以前簽署的回購條款更像是君子協定,基本不觸發,現在簽署回購條款,投資人是動真格的,等到無法兌現承諾的時候,直接要錢來,這是回購對賭呀。”資深創業者吳爲告訴鈦媒體創投家。
吳爲是互聯網時代的創業者,2014年留學回國後趕上雙創熱潮,做了第一個創業項目一家女性服裝租賃電商平臺,該項目拿到過ZG基金、HS資本的投資,後續因盲目擴張、現金流斷裂,創業失敗。
吳爲並不甘心,陸陸續續做了新消費茶飲、健康監測App等項目,由於是連續創業者,再創業時拿融資非常順利,簽署投資協議輕車熟路,並未仔細看過回購條款。
“最後一個項目失敗的時候,投資人找上了門,拿出當時簽訂的協議,要求我個人回購。項目沒有錢了,我個人還有一些資產,就賣了2套房子償還了一部分債務,另外協商,把投資人的股份轉移到新的創業項目上,定期分紅。”吳爲新的創業項目是做跨境電商,藉着拼多多、Shine、抖音小店在海外的強勢擴張,目前現金流還算穩定。
“現在說得雲淡風輕,當時非常艱難。跨境電商項目剛起步,房子賣掉後基本沒錢了,東拼西湊向老同學、父母借錢創業。老婆吵着要離婚,最後帶着孩子回孃家了,我也沒精力管。晚上就睡在辦公室,一宿一宿地抽菸,想着怎麼逆風翻盤,反思爲什麼不仔細看投資協議導致現在一無所有,還揹負債務。那一刻突然意識到,風險投資已經變了,他們說的共進退,只是在有錢的時候,現在他們也沒‘餘糧’了,必須出來‘收租子’,“放錢”的時候也開始加籌碼了。”吳爲說着。
回購協議如同夢魘般繚繞在吳爲的心頭,他說:“如果有下一次,定會認真看投資協議,個人連帶責任的回購條款堅決不籤,不過已經沒有下一次了。”
“現在的投資協議裡,不要求籤署回購條款的投資方,已經非常罕見了。”一位從業多年的投資人告訴鈦媒體創投家。
市面上大多數融資項目的背後都有一紙回購協議。特別優秀的項目有話語權挑選條款友好的投資機構,一般的創業公司,只能接受投資機構給出的回購條款,否則就別拿錢。
一般而言,當創業公司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上市、公司或創始人發生嚴重的違約或不合規問題、創業公司被整體收購等具體問題時,即觸發回購條款。觸發條款後,投資人有權要求公司和創始人需按一定年利率(通常爲 8%-10% )回購投資人股份,以實現退出。
“這是剛性兌付類名股實債嗎?創業者真的想借錢,直接找銀行貸款得了,利率還低,目前經營貸的利率就3%-5%吧。這樣的回購條款,找投資機構融資和找銀行貸款的區別又在哪裡?”創業者龍飛說道。
“簽訂要謹慎。國內不少人民幣基金的對賭、回購和連帶條款非常害人,尤其是對於早期項目來說,將不確定性轉嫁給創業者個人是明顯不公平的。過去幾年新冠疫情、中美脫鉤、芯片斷供等一系列不可控事件對很多創業公司打擊嚴重,這些都不是正常經營者可以防範的,如果都要創業者個人承擔後果,肯定不合理。”創業者佳緯表示。
創業者Jack 則認爲,“不是不可以籤回購協議,只是要求創始人回購的不能籤,哪有誰一創業就能成功,不成功就要傾家蕩產,妻離子散,誰還敢創業。”
當創業不確定性的壓力,碰撞到投資人追債的故事時,創業者與投資人之間逐漸心生嫌隙。
從渴望拿到風險投資機構的融資,到害怕拿風險投資機構的融資,創業者開始衡量着拿錢的代價。
LP的安全感
“誰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理性看待風險投資人的工作,我們只是代客理財罷了,當時向LP募資時承諾了回報,現在7年過去了,要向LP交代了。”投資人Eric表示。
一般來說,在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存續期是5+2 、4+2+2,如果基金無法實現全部資產的退出,可以選擇延期。根據基金合同約定的不同,延期可以由GP決定、LP表決或前一次延期由GP決定,後一次延期由LP表決等。
拉回時間線,2013年、2014年雙創時期投資的熱錢,到2020 年左右已逐步進入退出期。“如果退出回報很差,再募資的時候誰還想繼續給你錢?誰還信你的投資策略組合這些鬼話?”Eric說道。
回購已成爲投資機構重要的退出方式之一。中基協一項報告數據顯示,2022年協議轉讓項目數量佔全部退出項目的38.04%,企業回購方式退出佔20.4%,公開市場退出僅佔17.43%,且該比例在近三年幾乎保持不變。由此可見,回購退出比例之高。
回購協議的背後是LP缺失的安全感。Eric表示:“投資機構不讓創業者籤回購條款, LP對自己投出去的錢沒有安全感,他們把壓力給到投資機構,投資機構再逼迫創業者簽署回購條款。如果簽署了回購條款,項目黃了,投資機構可以有“創業者不聽建議”、“創業團隊磨合有問題”等一系列甩鍋的理由;如果沒有回購條款,項目黃了,投資機構連甩鍋的理由都沒,LP也會指責機構的風控意識差。”
另外,國資背景的LP有強烈的保底訴求。“就算有明確規定禁止保本保收益的監管要求,他們還是會變着花樣的要求GP兜底回購,GP想要拿錢,就要答應他們的要求,壓力再次傳導至創業者身上。”Eric說道。
在美國,很多早期項目可以通過IPO、併購、股權轉讓等多渠道實現退出,在國內,一方面退出機制不完善,另一方面,早期投資缺乏退出意識。從而導致很多投資機構出現“投進去,退不來”的情況,回購條款的存在可以讓投資機構在沒辦法退出的情況下,儘量完成一定金額的退出。
“我們內部成立了‘回購催債小組’,定期盤點發展不錯的項目,找創始人約談,執行回購條款退出。”這是Eric投資之餘的部分工作,“對於新投資的項目,在盡調上會查看創始人的個人資產情況,以保證連帶責任的時候,創始人有償還能力。”
“能催債是幸福的,最怕手裡握着一堆,死不了、活不好、上市遙不可及、執行回購沒能力的項目,活活把基金拖成一支‘殭屍基金’,LP追得緊的時候,只能求着創始人低價回購。”投資人Kevin說着自己的處境。
“以前有一些創始人挪用公款報名EMBA、轉移資產、個人奢靡消費,明顯沒有認真創業的情況,後來被投資機構知道了,必然要追債的。這是歷史遺留問題。創業者認真創業失敗了,投資機構也不會死命追着要錢,早期項目資本積累少,就算觸發回購條款也沒有能力執行回購。”投資人Sherry表示。
在陳律師看來,公司層面執行回購,流程繁瑣,需要公司公司減資、債權人公示、編資產負債表、編財產清單等等一系列工作配合。相反,如果創始股東直接回購,流程就會簡單很多。這也是很多投資機構希望創始人個人承擔回購的原因之一。
GP和LP渴望的安全感,讓“風險投資”離“風險”二字漸行漸遠。
變革的信號
過分的安全感,使得投資機構與創業公司之間的回購“戰爭”愈演愈烈。
奇葩回購條款花樣百出。比如,未經報備且得到本輪投資方書面同意,實際控制人蔘與潛水、滑雪、跳傘、攀巖、探險、賽馬、賽車、搏擊、跑酷、蹦極、其他極限運動等高風險運動的,投資方有權發出書面通知(“贖回通知”),要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或原股東回購投資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權。
比如,創始人承諾投資前提供的生辰八字準確。投資後股權持有期內,創始人不能改名字,不能變更公司辦公地址,創始人辦公室格局需要按照協議約定重新調整和裝修;本輪投資款到賬後至下一輪融資完成期間,公司實控人不能申請MBA、EMBA等工商管理類學位和課程。
從行爲到金錢的支配,投資機構希望把一切由個人行爲所導致的風險點囊括在內,他們不希望創始人出現任何不確定性的風險。“我第一次知道自己的命這麼貴,身價上億,還天天被人關注。”一位簽了回購協議的創業者諷刺地說道。
“我們只是投資人盲目投資之後,被市場反噬的受害者罷了。”在龍飛看來。
2014、2015年是中國風險投資的黃金時代,風險投資機構不計回報的把錢撒向互聯網行業,抱着寧可錯投100,不能錯過1個的心態,期望項目登陸納斯達克,獲得百倍以上回報。當時經濟環境向好,市場預期樂觀,卻忽略了週期的因素。如今回看投資數據,DPI慘不忍睹,成活率微乎其微,天天向LP寫懺悔書都難得到原諒。
“風險投資越來越違背風投的初衷,首先創業者揹負着鉅額的隱形債務怎麼能安心創業,其次簽署對賭意味着對創業者的不信任。創業成功投資機構坐收利益,創業失敗創業者兜底,有悖合作共創的初心” 佳緯表示。
回購協議的“氾濫”是行業變革的信號。
投資機構“人傻錢多”、盲目投資的時代已經過去,他們被市場教育之後逐步樹立起了退出意識,這是行業良性發展的信號。
回購協議並非新物種。從風險投資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的時候就存在,當時有一半的投資機構和創業項目簽署了回購協議,那時候LP資金量充裕、創投生態不成熟,基本不會啓動。如今經濟下行,市場格局大變,A股IPO階段性收緊, LP壓力與日俱增,GP必須改變。
創業者也需要改變思維,單靠融資驅動的發展方式,在今天已不適用,打鐵還需自身硬,修煉內功、創造良性現金流纔是企業發展的永恆之道,資本永遠是錦上添花,不是雪中送炭。
雙方都應正視回購協議,適度的回購條款,既可以篩選一部分僞創業者,又可以對LP的投資負責。
“回購條款已經是一個大趨勢了。創業者和投資人博弈時儘量拖長回購行使時間,5年是比較合理的,這樣機構既在管理週期,企業也可以更好的發展。”一位投資人建議。
創業者不必過度杯弓蛇影,投資人和創業者因回購協議追債的並非大多數,只是個例罷了。創業者與投資人是中國經濟發展脈絡上不可或缺的兩個因素,一頭鏈接創新,一頭鏈接資金,本是互相成就的關係。
回購協議是一場你情我願的約定,創業者擁有對不合理條款,說「不」的權利。(本文首發鈦媒體App,作者 | 郭虹妘,編輯|陶天宇)
(應訪者要求:文中吳爲、龍飛、佳緯、Jack、Eric、Sherry、Kevin、陳律師,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