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照登:關於死刑的一點想法

尊敬的王律師,您好!

前日有幸領會到了您對廢止死刑的獨到見解,感觸良多。因未查詢到相關法律文書,故無法分析勞榮枝案件本身,僅簡單寫一點觀後感。人微言輕,且學識膚淺,缺乏社會閱歷,故多有疏漏與不足,還請您多多包含。

對死刑的看法,我與您基本持同樣觀點。和身邊同事、親友提起此事,有兩三人可以理性溝通,儘管他們不贊成廢止死刑,但起碼可以將立場放到一邊,互相尊重對方的思想。在其他人那裡,反饋來的只有指責與嘲笑,甚至有人提出恢復族誅、連坐和殘酷的肉刑,這就是我們所面對的現狀。也許,您多年的堅持,正是在頂住各方巨大壓力下來之不易的成果。

法律爲“政治”,或某種政治正確所幹擾。就評論區而言,多數人並未體現出法律人的理性。若法律爲政治所綁架,將會衝擊本就脆弱的法治社會,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只能停留在少數上層設計師和法律工作者的腦海中。按照部分人的觀點,強行將此問題政治掛鉤,所得出的結論也許並非其所願。

“刑罰不外是社會對付違犯它的生存條件的行爲的一種自衛手段。一個社會如果沒有比劊子手更好的自衛手段,並通過‘世界指導性的報紙’把自己的殘酷宣稱爲‘永恆的法律’,這樣的社會也實在是太美妙了。”

“況且歷史和統計科學非常清楚地證明,利用刑罰來感化或恫嚇世界就從來沒有成功過。適得其反!”

以上摘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八卷》。

第一次接觸廢止死刑的思想是通過貝卡利亞的學說。他認爲,死刑是國家濫用刑罰權利的極端性反映。與殺人犯的區別在於,此時的劊子手具有公職身份。由此引申出核心問題,死刑的目的是什麼?以國家的名義代替受害者進行合法報復?通過殘酷的刑罰遏制暴力犯罪?前者爭議不大,但後者我持保留觀點,古代嚴刑峻法尚無法做到,甚至連造反這種誅九族的行爲也是延綿不絕。在刑罰較爲人道的今天,死刑的遏制作用只會更低,況且,大多數死刑犯並不畏懼死亡本身。貝卡利亞主張將死刑犯變成“勞役犯”,並認爲這樣的方式使喪失自由的罪犯陷入長久的痛苦,比實施死刑更具有更強大的阻止人們犯罪的心理暗示作用。過去,我國死刑罪名繁多,相關監督與救濟手段長期缺失,必然有相當數量的無辜者含冤而死。即使我國已經成爲完善的法制國家,多數人民的法治觀念依舊是樸素的,故在國家層面,幾無可能公開宣佈廢止死刑。現階段能做的就是減少與生刑的差別(這一點在限制減刑的條款中已有體現);將部分罪名的死刑條款刪除(比起數十年前已有明顯進步)。大膽猜想,未來將會通過不實際執行的方式,形式上保留,但實質上廢止死刑。

回到文章的最後一段話,也許此刻大家已經被前文的觀念衝昏了頭腦,無法看清,或者不願看清作者的理念。所剩的,只是竭力申明(有些是歇斯底里的)立場。若將本段簡寫爲“寧可放過一千,也不錯殺一個”,不知會產生何種效果。(也許應該附上蔣、汪“寧可錯殺一千,也不放過一個”進行對照)。

我國法律是尊重生命的,但國人不尊重生命之陋習已延續數千年。所謂殺人償命,不過是奴隸社會同態復仇罷了,封建社會所棄之物豈能存於社會主義社會之中!

廢止死刑,也許是我國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節點。不管遭受多少非議,定會求索心之所向,不疲倦,不彷徨。

再次由衷感謝王律師,這混沌中的一絲陽光!

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