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牙棒爆打少年頭頸 輕判7月惹議
陳姓男子持「狼牙棒」將1名少年頭、頸打傷,造成嚴重撕裂傷,檢方依重傷害未遂罪起訴,但臺北地院(圖)以「狼牙棒」是宗教上彰顯神威之用等理由,改依罪責較輕的普通傷害罪判刑。(本報資料照片)
新北市深坑老街前年4月發生討債鬥毆事件,陳姓男子持狼牙棒將1名少年頭、頸砍成嚴重撕裂傷,檢察官依重傷害未遂罪起訴陳男,但法院認爲,狼牙棒常用於宮廟陣頭出巡,屬宗教上彰顯神威之用,並非以傷人爲目的,認定陳男應無重傷害犯意,改依普通傷害等罪輕判7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不過該判決見解仍讓檢察官議論。
陳男與朱姓、邱姓少年雙方因債務糾紛,2019年4月27日凌晨相約在深坑老街談判,雙方一言不合互毆,陳男以狀似狼牙棒的器物攻擊朱、邱頭頸及手部等處,打得鮮血直流,2少年送醫雖無大礙,但受傷部位迄今仍留有駭人疤痕。
檢察官認爲,狼牙棒上散佈三角鋼片,各端點尖銳、邊緣鋒利,且頭頸部位都是人體要害,陳男應可預見會造成重大傷害,卻仍朝朱要害攻擊,其中左頸有開放性傷口7公分,只差0.7公分就傷及主動脈,另左手臂、右胸壁也有外傷,遂依重傷害未遂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陳男供稱,狼牙棒是在現場撿的,他當下以爲拿的是出陣頭用的「鯊魚劍」,法官認爲無論鯊魚劍或狼牙棒,都是宗教上彰顯神威之用,非以傷害他人爲主要目的,鋒利程度比不上一般刀械。
另法官據醫院資料,指朱的診斷書並無提及差0.7公分就傷到主動脈等內容,檢察官舉證不足,而邱僅手指受傷;陳男是先受到少年一方攻擊,纔會出手反擊,倘若陳有重傷害犯意,應對要害部位施以更針對性、更猛力的多次攻擊,但實際上並沒有。
法院認爲,因無法證明陳有重傷害犯意,因此改依普通傷害等罪判刑,砍傷朱部分判刑6月,傷害邱部分因和解,判刑2月,合併應執行7月,可易科罰金21萬元確定,相較重傷害未遂罪可判處2年6月至6年徒刑,刑度要輕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