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一字之差意義不同(以案說法)
【案情】劉某2011年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後雙方將該合同續簽至2019年12月。2018年5月,雙方簽訂《解除勞務聘用關係協議書》,約定雙方勞務聘用關係自2018年5月終止,公司欠劉某的勞務費分3筆給付,但到期後該公司未付清勞務費。2019年劉某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認爲該仲裁請求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理範圍。
劉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查明劉某2012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開始領取退休金。雖然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但自劉某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之日起,雙方的勞動關係就終止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法院經審理將案由變更爲勞務合同糾紛,判決某公司向劉某付清所欠勞務費。
【說法】法官表示,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義大不相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用工合同,以勞動者成爲用人單位內部員工爲目的;勞務合同是提供勞務一方爲接受勞務一方提供服務的合同,以提供勞務方的勞動行爲作爲合同標的。
在權利義務方面,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有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法律責任;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爲用工單位的成員。
在救濟途徑方面,勞動爭議出現時,爭議一方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結果並在法定期間內纔可到法院起訴;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爭議雙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