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作社須強制成立投保單位? 勞動部出面說明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今(25)日指出,依合作社法成立的勞動合作社,如與社員間具有僱傭關係,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成立投保單位爲所僱用的社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白麗真表示,目前共有1萬2127名合作社社員有加入投保,而投保單位共計有917家,近來也陸續有陳情案指出,有部分勞動合作社對於能否成立勞保投保單位爲社員辦理加保產生疑義。
對此,白麗真也特別說明,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僱用員工5人以上且依法成立之合作社,爲強制投保單位;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合作社,爲自願投保單位。故勞動合作社與社員間如具有僱傭關係,應依規定成立投保單位爲所僱用之社員辦理加保;如未有僱傭關係,社員本身屬自營作業者的身分,應由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加保,以保障其勞保權益。
另外,白麗真也說,在生產合作社的部分,主要是生產加工各項農產品的部分,並不會是以農民,因此社員與生產合作社之間的關係就會是屬於僱傭關係,因此就必須強制加保勞保的範圍,假設其中有社員本身也有農保身分的話,並不能同時擁有農保、勞保身分,勞、農保重複加保的日數不可以超過180天,否則將會影響農保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