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斃前妻性侵屍體 花蓮五金行小開「良心未泯」竟輕判
謝姓五金行小開(前中)懷疑前妻另有對象,去年2月殺妻又辱屍,3罪併發被花蓮地院判處17年。(本報資料照片)
花蓮五金行小開謝姓男子,懷疑曾姓前妻另交男友,去年他將曾女勒斃,檢警勘驗發現,謝犯案後還污辱前妻遺體,歷審將謝依殺人、傷害、污辱屍體罪判刑17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47歲的謝男去年1月間與45歲曾女協議離婚,起初雙方仍同住,謝男因故持保溫瓶敲擊曾女頭部。曾女報警並申請家暴保護令,謝男想與曾女複合,2月21日下午藉故搬運電腦要求曾女前往花蓮市住處,雙方激烈爭吵,謝男將曾女徒手壓扼頸部直到臉部發黑斷氣。
謝男見曾女死亡,竟又起色心污辱前妻遺體,事後以棉被覆蓋,當天傍晚逃離現場,北上投靠基隆友人家,還哭着說自己衝動殺死妻子,一審及二審依殺人等罪將謝男判刑17年,他不服提上訴。
謝說,他已貸款400萬元欲賠償死者家屬,並承諾給付其未成年子女700萬元,堪認有積極彌補之犯後態度,原判決認無法和解,而爲量刑依據,自屬理由欠備,至於污辱屍體罪部分,檢察官於量刑辯論時未爲陳述,原判決就非出於物理性破壞屍體等情也未斟酌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失。
最高法院認爲,原判決認定謝男犯後坦承犯行、表示願意賠償死者家屬惟未能達成和解,暨檢察官、死者家屬對量刑之意見等情,維持第一審分別科處有期徒刑14年6月、2年 6月,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