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天女孩」菲菲被控違約 要賠經紀公司48萬
「樂天女孩」菲菲被經紀公司指控違約,臺北地院判她應賠償48萬元。(取自臉書「李恩菲x菲菲 Aviva」)
「樂天女孩」菲菲(本名李庭瑀)被經紀公司品妍娛樂指控私接演藝活動,求償108萬元;李女駁稱公司指派的經紀人不專業,還把她「冷凍」,爲了生計才終止合約。但臺北地院發現,公司有積極安排試鏡,菲菲違約屬實,判她應賠48萬元,可上訴。
品妍娛樂主張,雙方2016年2月2日簽訂專屬藝人合約,有效期限5年,2018年12月間卻發現菲菲授權他人制造、販售有其肖像的LINE貼圖,另還接受17Media的直播演藝工作,2019年5月間更自行直播、拍廣告、參加啦啦隊演出,他們數度寄存證信函要求改正,都未獲善意回應,故求償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律師費用8萬元,共108萬元。
菲菲抗辯,該合約屬有勞務給付性質的契約,可類推爲民法「委任」規定,以當事人信賴關係爲基礎成立,如信賴關係動搖,得隨時終止。她原來的經紀人離職後,新任者不熟悉她的形象,也不夠專業,爲免形象遭破壞,她2度拒絕新經紀人安排的通告,未料因此遭公司冷凍。
菲菲並指,2018年8、9月被冷凍期間,她完全沒有工作通告,公司顯然沒有積極爭取演藝機會,讓她無法維持生計,也未獲公司合理迴應,足認雙方信賴關係盡失,故於同年12月間寄存證信函表明終止合約,自此應不構成違約。至於LINE貼圖是粉絲自行製作,她發現後立刻檢舉,現已下架;另因參加比賽得名,主辦單位贈與一次17Media廣告機會,並無報酬。
品妍娛樂提出LINE對話紀錄,證明曾替菲菲安排2018年8月6日的樂事洋芋片廣告試鏡,15日的中華汽車廣告試鏡,21日的PANASONIC廣告試鏡,同年9月3日的LINE PAY廣告試鏡,11日的大陸自然堂廣告試鏡,17日的巧克力廣告試鏡及樂團電影角色試鏡。
法官認爲,依據LINE紀錄,菲菲稱「被冷凍」顯然與事實不符,無從認定與品妍娛樂的信賴關係已動搖,且菲菲被發現擅自參與其他演藝活動後,經通知也未改善,違約屬實,故判品妍娛樂勝訴。
不過,菲菲簽約後1年10個月收入僅30萬元,且合約終止前已提供相對勞務給付,品妍娛樂受有相當利益,法官認定100萬元違約金遠超菲菲經濟能力,危及其生活及發展,明顯過高,故酌減爲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