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幫被告打官司就是脫罪?律師的界線在哪裡?

最近小燈泡案件當事人發出聲明,期待社會司法能夠因爲此案而變得更好。不禁讓我想到前陣子新聞被告律師輿論當作「幫助犯罪者」,或是批評他「沒有道德」。身爲律師,面對這樣的評論讓我覺得同樣受創,輿論對律師的工作有所誤解,律師的工作並不是違法辯護,而且辯護也有它的極限所在。

律師的工作不是違法辯護

有些人可能覺得,幫犯罪的人(被告)一定是替他脫罪、湮滅證據、隱瞞事實,不然要怎麼辯護?

辯護律師的工作,依照法律倫理規範是「在不作假情況下,爲當事人提供所有可能的權利」,例如:律師不可以用不正當的方法取得證據,如威脅、利誘(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律師不可以僞造證據、教唆僞證(律師倫理規範第23條、刑法165條);律師應依法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律師倫理規範第26條)。

律師作爲被告的代理人,也必須維護被告自己本來就有的權利,例如「不自證己罪原則」,律師不能主動代替被告,去證明「被告有犯罪」這件事。

至於違法辯護,例如律師收到當事人提出的各種文件,發現其中有一項如果被檢察官發現了,絕對會被定罪,因此叫當事人「處理」掉這份文件;或是律師知道當事人還有其他共犯,因此撰寫了一份「共筆」,叫每個共犯依照律師的說法來串供。這些已經涉及僞證與滅證,不僅是律師倫理問題,更是刑法的問題,因此屬於違法辯護。

近期重大刑案輿論詬病「爲什麼每個被告都有病」?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當事人或辯護人可以聲請調查證據,請法院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鑑定,這是當事人的權利。只要對案件釐清有幫助,法官就可以准許當事人的聲請。因此,聲請鑑定是一個合法的手段

我們來假設你犯了一個罪好了,你會想請下面哪一種律師?

1.律師跟你做案件諮詢的過程中,認爲你對談與舉止中有怪異之處,懷疑你可能有精神疾病而不自知。律師覺得,如果讓你就這樣受到正常的判刑並不公平,因此在訴訟策略中,主動替你聲請「鑑定」,確認你是不是有精神疾病,以爭取減免刑責的空間。

2.律師雖然懷疑你有精神疾病,但你自己沒有主動提出這個事實,律師就沒跟你說可以向法院聲請鑑定這個選項,最後也確實沒有進行鑑定。

3.律師懷疑你有精神疾病,你自己也提過自己精神不正常,但律師認爲你罪刑重大,應該嚴懲重判,因此不告訴你可以聲請鑑定,也故意不提出鑑定聲請。

你作爲被告的時候,如果也會希望律師提供你最全面的建議、提出每一種可能性,那麼爲什麼角色對調,你就希望被告不能受到合理的辯護呢?

律師要有道德,但工作與道德無關

有一種比喻我滿喜歡的:醫生不論來者是誰,他還是會盡他的力救治眼前的病人。如果醫生的比喻有人能接受,爲什麼律師就不會被接受?律師可以有原則、有道德或有堅持,但受任以後就應該盡力替當事人辯護。

我覺得絕大多數人在看待重大刑案的時候,都已經把案件的事實定型了,媒體怎麼報就相信事實是怎樣。但沒有人能從上帝視角去全面瞭解案件的事實,即便是審判的法官都未必能瞭解事情的全貌了,更何況是媒體、律師或是一般人呢?

現在的輿論到最後好像都不在意事實是什麼,只在意「自己相信的」,這個不只是律師的罵名,更充斥在政治、社會的各個角落……。如果你覺得某律師是違法辯護,那麼你可以嘗試將事證提交給律師公會檢警機關,請他們進行懲戒、刑事追訴。如果律師是合法的辯護,希望你藉此瞭解到律師工作的本質,不要再對律師有所誤解。(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爲小燈泡案被告王景玉(左)辯護的律師黃致豪(右)被輿論當作「幫助犯罪者」,但辯護律師是在不作假的情況下,爲當事人提供所有可能的權利。(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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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及LAWPARTNER。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