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筆影響飛安 最重處死刑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民航法》修正案,以雷射光、無人機等干擾飛行員,影響飛安,如造成人員死亡,最重可判處死刑。圖爲飛行員在機艙遭雷射光干擾情形。(摘自FAA)

再用雷射筆亂射,小心嚴重後果!華航班機去年6月載着數百名乘客準備降落桃園機場時,機師發現飛機遭人用雷射筆照射,雖安全降落,但惡意影響飛安的行爲引起航空界公憤。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民航法》修正案,任何人以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最重可處90萬元罰金或7年以下徒刑;致人於死者,最重處死刑。

美國官方曾做模擬,機師遭到雷射光掃到眼睛,恐怕導致飛機偏離航道。雷射光不僅能射破氣球,甚至可點燃火柴,照射到眼睛恐造成角膜受損或失明。2016年2月,英國維珍航空客機機師從倫敦起飛不久,遇到雷射光照射,差點失明。

難指認 兇嫌不好抓

民航局表示,過去5年僅9件飛機遭雷射筆騷擾的通報,但有機場人員指出,華航CAL163班機是去年獲報的第8件,另有立委指去年發生20餘件。航站管理小組場面科科長樑仲平坦言,機師通報遭到雷射筆干擾,事後確實不好抓,機師在高空常難以第一時間指認目標,讓警方無法鎖定區域,從各國經驗來看,被抓到的纔算是特例。

爲正視雷射光對飛機起降的威脅,民航局參考美國、澳洲等國作法,增列《民航法》第43之3條,將雷射光明文列入法規,「航空器飛航中,任何人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上週在立院三讀過關。

同時通過修正《民航法》第101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於死,例如空難,則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航站管理小組組長朱冠文說,修正《民航法》第101條是爲了與《刑法》罰則一致,過去雷射光干擾沒有明文寫在法條內,有模糊空間,列入之後即可以此規定處理。

無人機干擾 是隱憂

近年興起的飛航威脅還有遙控無人機,民航局統計2016年至2017年底,有通報的無人機干擾共有5件,包括松山機場3件、臺中機場1件、小港機場1件,共影響22個航班,同樣沒抓到人;至於在禁航區中玩無人機,被逮到有33件,每件開罰30萬元,其中大多是透過民衆事後影片檢舉,顯示官方對於飛安的威脅,現場執法能力仍很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