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集/推論明知故犯 高虹安的訴訟權何在

新竹市長高虹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檢察官、法官審認誣告罪,考量的是有沒有「憑空捏造」使人受刑事處罰犯意,高、陳爭訟的「發動人」是陳,陳貼文指高的學歷造假,才引燃誹謗、誣告連環官司,這是二起訴訟的因果關係。

以罪名論,誣告罪審的是有無惡意令人入罪動機,高虹安自認有「真」學歷提告,有罪判決卻批她「以司法做『噤聲』工具」,如此推論,是否有個人感覺權益受損也該「噤聲」不能提告的啓示?

學倫規範海內外院校無統一標準,高虹安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與他人無異,司法制度下「沒告成」的案子不勝枚舉,但「沒告成」不等於誣告;法官論斷高有誣告犯意,自我界定並創造學倫範例,真的是妥適的認事用法嗎?

退一步言,高虹安非著作權法專業人士,她就學術論文的認知是一種主觀想法,提告陳時奮則是憲法賦予她的訴訟權;高虹安按鈴申告自辯論文合規,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但法官說她申告時「大張旗鼓」,又嫌她「默默」減縮告訴心虛,高虹安處理論文危機,到底該高調還是要低調?

陳時奮的見解不是「康熙字典」,博士學位取得與否,不是他說了算。自訴案因舉證責任負擔,先天即有難以成罪侷限性,誣告罪的成罪難度亦高,向來是不爭的事情,陳時奮卻連闖兩關勝訴。

審判誣告罪合議庭法官調查「案源」加重誹謗案的卷宗,忽略罪名違法要件本質,擴大審查著作權法以「訴外」的案情決定「本案」的心證,進一步推論高虹安明知故犯,那麼,高虹安的言論自由權在哪?她的訴訟權又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