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因幽靈人當選無效 刑事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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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臺北市大同區建明裡里長選舉由黃世輝當選,但他被控安插12名「幽靈人口」,民事部分遭判當選無效確定;刑事部分,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無法證明黃男安排幽靈選民,判他無罪。檢可上訴,但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決的規定

高院刑事庭表示,黃世輝被判當選無效,但法院對於刑事案件之審判,必須堅持證據裁判主義及嚴格證明法則,民事證據法則是以原告所舉證據是否達優勢程度,不得以民事判決以優勢證據法則之判決結果,拘束本案刑事判決之認定。

檢察官起訴指控,黃世輝爲求勝選,竟與黃姓女子合謀,由黃將戶籍虛僞遷徙至母親的戶籍內,以取得本案里長選舉之投票權人資格黃再前往投票所領取選票及投票,黃世輝涉犯妨害投票正確罪。

高院刑事庭認爲,黃女戶籍一事並未受黃世輝之指示、唆使或要求,也未告知黃世輝,且黃女向母親索取房屋稅繳稅證明後,獨自前往大同區戶政事務辦理遷戶籍,她是黃世輝的姐姐,爲支持黃世輝而主動遷徙戶籍至其母親之本案房屋,尚非偏離常情之舉。

合議庭認爲,檢方舉出的各項證據方法客觀上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黃世輝有被訴犯行,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即應爲有利之認定,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