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輝縱火燒死9人4度判死 律師上訴辯:有精障不應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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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華僑李國輝4年前在新北市分租公寓潑汽油放火致9人死亡,歷審認定他罪大惡極、無可寬典4度判死,上訴後,最高法院7日開庭審理;律師主張李非直接故意殺人不應判死,但檢方反駁原判決並無違誤應維持死刑,庭末法官整理法律辯論的爭點後,諭知候核辦。
李國輝委由律師翁國彥等人提上訴,律師稱房東違法改建釀高,且李有精神障礙不應判死,但蒞庭的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林永義說,李男吸食安非他命有精神問題,但歷審經鑑定後都認爲,他放火時是「直接故意」且沒有精神障礙問題。
檢察官表示,原判決對於李難以教化,及偵查中未指派通譯的證據力問題等,都已論述證據取捨及量刑的理由,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不需要對這些事實認定再去討論;法官將檢辯雙方的上訴理由及答辯內容,經檢辯討論後,整理出5項法律爭點。
李國輝的生死辯爭點將辯論,兩公約的立法意旨及對精神障礙人可不可以判死?是限定哪類型的精障人士?原審判處死刑的認事用法有無不妥,量處死刑有無不當等;法官表示,李是否提訊或考量防疫採視訊訊問部分,將考量李的意願後,再由合議庭評議。
50多歲的李男在2017年11月初,自認屢遭蘇姓男子等人在臉書羣組「緬甸華僑團體」嘲諷挑釁,又認爲同鄉陳姓男室友等人,常故意發出噪音騷擾他,竟購買汽油在租屋處縱火,造成9人葬身火窟。
歷審都認定李惡性重大至極、難以教化,如果判處無期徒刑或較輕的刑度,非但不足以還死者公道並撫慰生者錐心之痛,更與他的惡性比例不相符合,不得不判死,讓他與社會永久隔離,但遭最高法院撤銷,更二審仍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