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遺產仍能落入前配偶手中! 律師教三招避免:未成年孩子權益也要保障

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如何避免前夫前妻來爭產?

由於小雯與小吳婚前沒有特別約定婚姻財產製度,適用的夫妻財產製度是「法定財產製」(詳見〈1.5夫妻財產製〉),小雯繼承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雙方離婚後不需要分配給小吳。但萬一在訴訟過程中小雯意外身亡,離婚訴訟將因此終結,只要小吳還具有配偶的身分,就有資格繼承小雯的遺產。

爲了避免小吳獲得小雯的遺產,小雯可以怎麼做?

方法一:聲明喪失繼承權

因爲小吳外遇不斷,等於是對小雯有重大的精神虐待行爲,或小吳有其他重大侮辱的行爲,小雯可以聲明剝奪小吳的繼承權。最好是以書面或遺囑表示,避免爭議,做法跟爸媽剝奪不肖子的繼承權相同。

方法二:預立遺囑

小雯只要寫遺囑,交代如何分配自己留下的財產,就可以避免小吳拿走一半的遺產。由於兩人的孩子尚未成年,小雯除了立下遺囑外,還需要指定擔任遺囑執行人的人選,如此一來,萬一小雯過世,遺囑執行人也會按照小雯的想法分配財產。

方法三:遺囑信託

由於孩子尚年幼,如果小雯不在,孩子的監護人選很有可能是生父小吳。若要避免孩子繼承的遺產落入小吳的掌控,可以透過遺囑信託的方式,將孩子繼承的遺產交給可信任的人管理,等到孩子成年、擁有自主做決定的能力了,再把全部財產交到子女手上。

「婚前財產變形」可不列夫妻剩餘財產

小雯結婚生子後,將婚前爸媽贈與的房子賣掉來買新屋,由於房價上漲,舊換新的過程中,多出了一千萬元的現金。在離婚訴訟過程中,這筆一千萬元現金及婚後再買的房子,都必須跟先生分嗎?

小雯婚後再買的房子,因是用婚前財產變現購買,因此若有明確的資金流向,可看出「沒有跟自己的金錢混同」,證明婚後購買的房子完全是用該婚前房子變賣所購買的,則屬於婚前財產的變形,可以主張再買的房子是婚前財產,而不列爲夫妻剩餘財產,不予分配。

至於賣婚前房子所得多出來的一千萬元現金,也是婚前財產的變形,小吳不能分配,但這一千萬元現金之後產生的利息,小吳可以主張是婚後產生的孳息而可以分配。

未成年子女繼承的財產,前任配偶有權管理

好不容易小雯打完官司,和前夫順利離婚,獨自一人扶養小孩,過着單親家庭生活。沒想到,小雯在健康檢查時發現罹患乳癌,雖然醫生表示手術治癒機會極高,但她還是擔心如果有個萬一,留給孩子的錢能不能照顧孩子直到成年,這筆錢會不會被前夫拿走?

雖然雙方已離婚,但小雯的煩惱並非杞人憂天。一旦小雯過世,未成年兒子的監護權會由小吳一人行使,而小雯留給兒子的遺產,也會順理成章由前夫來管理。若前夫打着照顧兒子的名義花用遺產,實務上也不容易去監督有無違反兒子的利益,或是有無中飽私囊之嫌。

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取得之財產,爲其特有財產。子女成年之前,由父母管理,且有使用、收益之權,甚至爲了子女的利益,父母還可以處分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

利用「遺囑信託」保障未成年子女

像小雯這樣的單親媽媽,若擔心死後財產沒有被好好利用在孩子身上,辦理「遺囑信託」是比較理想的選擇。

透過遺囑信託,可以由立遺囑人(委託人)訂立遺囑,在遺囑中載明將特定或全部遺產成立信託,委由受託人在遺囑生效(即委託人過世)時,依照遺囑事先指定的管理方式,將遺產給予或照顧受益人。

(本文摘自寶瓶文化《此刻,就是立遺囑的最好時刻》,作者:蘇家宏 律師)

舉例來說,小雯可以先找好她信賴的親友或銀行等擔任受託人,在遺囑中載明所有遺產都信託給受託人,指定受託人每月固定支付3萬元的生活費給兒子,將房屋提供兒子居住,等到信託期間屆滿(例如兒子成年或到達小雯指定歲數),受託人再將剩餘的信託財產全部給予兒子。

在信託制度的保障下,遺產不會全數直接由未成年的兒子繼承取得,前夫自然無從以父親的身分插手管理,這樣既可以傳承財富,又能確保遺產是花用在未成年子女身上,不會讓你不信任的前夫或前妻有機可乘。

(本文摘自寶瓶文化《此刻,就是立遺囑的最好時刻》,作者:蘇家宏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