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收賄適用貪污罪? 10月21日二審攻防

立委集體貪瀆案,二審將於10月21日首次開庭,圖爲一審被判10年的立委蘇震清。(本報資料照片)

國會史上最大宗立委集體貪瀆案,一審判決12位起訴被告,除立委助理餘學洋無罪,11人判有罪,檢方大獲全勝後,只針對餘及蘇震清、趙正宇上訴,但遭重判的立委及助理也提上訴,二審10月21日將開庭,檢辯將針對有罪、無罪及是否適用貪污重罪,展開另一波的法庭攻防。

檢方指控,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恆隆,涉嫌透過白手套郭克銘等人行賄立委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徐永明等,以《公司法》修法或舉辦公聽會,施壓經濟部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企圖奪回SOGO百貨經營權;李在2012年找蘇震清向經濟部施壓,但蘇卻不斷開口要錢。

一審臺北地院審結後,5位立委部分,蘇被認定主動索賄2580萬元、金額最多,重判10年,廖判8年6月、陳7年8月、前立委徐永明判7年4月,各褫奪公權3至5年;趙正宇雖不涉貪,但因逃漏稅判6月,可易科罰金。

臺北地院將涉及行賄的李恆隆及擔任白手套的郭克銘,因坦承犯罪且證詞讓涉貪立委定罪,各獲緩刑5年,但得支付國庫1000萬元及600萬元。

一審被重判的4位立委喊冤提上訴;蘇震清稱借貸被曲解爲賄款,陳超明指是民進黨內鬥拖無辜的在野黨下水,廖國棟則說是辦公室主任假借名義收賄,另遭判刑的立委助理們也提上訴。

北檢起訴12人、只有餘學洋無罪,且涉案立委及助理都遭依最低刑度7年的貪污重罪論罪,北檢一審獲得絕對性的勝利,只有認爲「老闆重判,夥計無罪」不合理,對蘇震清、餘學洋部分及趙正宇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提起上訴。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公開抽籤,由法官蕭世昌中籤,與審判長劉方慈及陪席法官許曉微共同審理,10月21日將首次開庭並傳訊涉案的立委等人。據瞭解立委們除主張無罪答辯外,對於一審認事用法、以貪污罪判決也有爭執。

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將涉案立委重判,因須宣告褫奪公權,遭判刑定讞的立委,等於失去參選及從政機會,但如果二審認爲他們收錢喬事,不是立委職務上行爲,只構成5年以下的刑法恐嚇取財得利罪,就算因公務員身分加重其刑2分之1,整體刑度與貪污罪仍差別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