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爲保全追徵檢可扣押被告財產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檢察官爲了保全追徵,必要時可以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的財產,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院組織法增訂14條之1草案等6案。
日前食安風暴時,爲了要追徵廠商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立法院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讓檢察官可以依法聲請沒收犯罪所得財物、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或抵償財產。
過去檢察官僅能針對可以當作證據或得沒收之物進行扣押,但在食管法修法後,爲了讓其他犯罪也能適用,民進黨立委顧立雄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賦予檢察官爲了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並且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查封、扣押。
不過,爲了預防檢察官濫權,扣押須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情況緊急有立即扣押必要時,得逕行扣押,但應於3天內陳報法院,法院如果認爲不應允許,應於5日內撤銷。
此外,顧立雄也提出法院組織法增訂14條之1草案,希望法院增設強制處分專庭,但全案經討論沒有共識,加上刑事訴訟法、刑法等案都仍有諸多爭議點,因此全案雖然完成初審,但在提報立法院院會前,仍須經由黨團協商。10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