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股份轉讓不受限
立法院25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97條修正案,正式釐清「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董事的股份轉讓不受公司法197條限制,只有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董事,才受第197條限制,轉讓二分之一以上持股,將喪當選資格。
依據現行《公司法》第197條,有關公司董事轉讓持股有嚴格規範,違反相關規範超賣持股將喪失董事當選資格,不過提案修法的臺聯立委許忠信認爲,該條文原本只要是限制「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但因爲條文不夠明確,致使許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董事,也受到限制,不符合《公司法》的精神。
許忠信在修法通過後表示,修法是替傳統家族企業活絡資金正式鬆綁,也符合《公司法》股份轉讓自由的精神,而他也說,修法後應該將條例規範的對象明確化,纔不會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