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開車或攜帶凶器襲擊公務員最重判5年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刑法第135條、136條」修正案,加重妨害公務罪罰則。(姚志平攝)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刑法第135條、136條」修正案,加重妨害公務罪罰則,若駕車衝撞公務員,或攜帶凶器襲擊公務員,最重可處5年徒刑;若對執行勤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開罰金額從9千元以下調高至30萬元以下。
爲降低公務員執行職務的風險,及保障其安全,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刑法第135條、136條」修正案,若對執行勤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增訂加重處罰的條文,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若是「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施強暴脅迫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此外,假如在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的場所,聚集3人以上,對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在場助勢的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在討論到此案時,上臺發言表示,104年到109年因妨害公務而移送偵審的案件有7883件,其中對象是警察的有7483件,佔了95.53%,高達3339件、98.67%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得易科罰金等輕罪。
蔡易餘指出,攻擊公務員的樣態中,遭駕車衝撞的有586件、7.83%,遭持兇器攻擊的有1015件、13.56%,等同有21%員警執行公務受到不理性人民的攻擊,造成員警受傷、身體殘缺、甚至因而損失生命,此次修法要作爲警消、稽查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