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洗錢防制法》 比特幣等虛擬幣也納入規範
爲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團即將在11月5日來臺展開第3輪互相評鑑,立法院2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及《資恐防制法》修正案,將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法範圍圍,同時也明訂,非金融業人員若違反洗錢防制,得處以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金融機構則會被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臺灣將於11月5日至16日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爲力拚列入最高等級的「一般追蹤名單」,進黨立委周春米在提案說明中指出,若今年APG第三次相互評鑑之績效不佳,將使臺灣資金匯出入大受影響、金融機構在海外的業務受到限縮、國人赴海外投資遭受嚴格審查等種種不利結果。因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使用越趨頻繁,《洗錢防制法》三讀條文指出,「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納入洗錢防制的一環,法務部也將另立行政命令,使虛擬通貨交易負有客戶審查、交易紀錄保存及申報可疑交易報告等義務。條文也明定,應建立洗防內控內稽制度的規範對象,將從現行只有金融機構,擴大至「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增對象包括律師、會計師、不動產經紀業、地政士等,並建立洗錢防制內稽內控制度,包括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金融機構違者可處最高1000 萬元罰鍰,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最高也可處100 萬元罰鍰。
另外,《資恐防制法》修正案則擴大「目標性金融制裁」的範圍,擴及依照被制裁者指示處理的相關資產。此外,主管機關認定個人、法人有實行恐怖攻擊的計劃,併爲此計劃蒐集財物時,得將之指定爲制裁名單,並公告名稱。主管機關指定製裁名單前,可以「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的機會」。且遭主管機關指定、除名的個人、法人、團體,自公告時就生效。
周春米表示,臺灣於1997 年以創始會員國身份加入APG後,評鑑成績每況愈下,2011年時更被降爲「加強追蹤名單」,與緬甸、寮國、阿富汗等國同。周春米說,期盼透過這次修法,能爭取將臺灣列入最高等級的「一般追蹤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