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林右昌:每年考評並公佈成效
本次修法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等4大面向,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劃,並逐年編列預算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經每年考評及公佈執行成效,以有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提升交通安全等工作。(內政部提供/遊念育臺北傳真)
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爲能加速建置人行安全串聯路網,以保障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權益,本次修法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等4大面向,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劃,並逐年編列預算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經每年考評及公佈執行成效,以有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提升交通安全等工作,達成施政目標。
林右昌說明,這次立法主要針對民衆所在意的人行面臨問題進行立法,包括路口設施規劃不良、步行環境未連續、人行道缺少、障礙物阻斷通行及無障礙設施不足等,在新訂條例中有明確規範及處理原則,未來將優先納入都市計劃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必須規劃人行道,且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劃,報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加速提升國內人行道的普及率。
林右昌指出,另明定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衆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爲行人友善區以串聯區域步行動線,並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民衆意見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以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及落實改善工程。
此外,在既有道路上,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或阻斷行人通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需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且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改善者也將給予裁罰。
林右昌指出,今年中央正推動4年400億「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劃」,鼓勵地方政府用整體性及系統性的規劃模式來推動道路及人行環境的改善工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三讀通過,讓各機關單位、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制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劃,針對既有行人空間欠缺或不足、行人密集場所周邊改善、影響行人動線之障礙物排除等問題進行有效處理,才能夠讓區域內道路、人行環境及重要據點相互連結,以形成一個對用路人友善且安全的通行區域與環境。
林右昌說明,本條例爲落實與推動道路以人爲本的相關工作,中央與地方政府齊心協力,用最嚴肅的態度來面對及處理行人安全所面臨的問題,以加速建置人行安全通行路網,讓各年齡層的行人享有安全、友善且可連續行走的空間環境,持續邁向2030年達成減少行人死亡率50%,2050年達成「行人零死亡」的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