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原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擴大補償範圍、估5千原民受惠

▲立委高金素梅。(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楊芸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10日三讀通過原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原住民土地法令限制而不能利用時,擴大政府給予補償的適用範圍,納入都市計劃區、國家公園水源特定區等受限制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預估新增5000人受惠。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日前指出,本條例是對原住民族土地因法令限制而不能利用時,政府應對其所生損失予以補償,是實踐原住民族土地正義;這次修法擴大適用範圍,將都市計劃區、國家公園、水源特定區及自然保留區等受限制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納入。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辦理情形,105年至107年禁伐合格面積總計10萬9,834公頃,歷年分別爲2萬4,781公頃、3萬8,328公頃、4萬6,725公頃,而108年覈定禁伐面積爲5萬6,109公頃。

至於受補償族人數,105年至107年總計7萬4,190人次,歷年分別爲1萬7,737人、2萬6,475人、2萬9,978人,預估108年受補償人數約3萬5,000人。

原條例第6條規範,欲申請禁伐補償的地主用地造植林木樹齡必須超過6年,三讀條文將6年限制取消,經確認原民保留地竹、木覆蓋率7成以上,即可申請補償;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原住民族保留地若依法編定爲林業用地、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國家公園區域等,可由原民會劃定爲禁伐區域,補償金額2016年每公頃2萬元、2017年起每年每公頃3萬元,不足1公頃者,按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4位數爲止。

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表示,感謝行政院配合及立院同仁支持,禁伐補償終於往前進一大步,過去只有林地禁伐纔有補償,修法後只要是保留地、被法律劃定爲禁伐區域,都可以提出申請禁伐補償,每年每公頃3萬元,例如保護區、水源特定區、國家公園、保安林等等,都可以被補償到,禁伐補償土地只要是竹、木覆蓋率7成以上都可以申請補償,此外,沒有道路抵達以致無法會勘的土地,今天修正通過後,未來可以用空拍機來堪地。原住民土地的轉型正義再往前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