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珍妮吞千萬股權 判賠吳春臺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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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妮與前中華開發金執行副總吳春臺分手後,她盜刻印章僞造股權轉讓協議書,將吳名下服飾公司價值1000多萬元的股權移轉到她名下;刑事部分李女被判刑1年1月、可易科罰金定讞,吳求償部分,高院判她須賠償20萬元。

吳春臺和李珍妮交往期間,出資千萬與李合資開服飾公司,李掛名執行長,2009年2人分手,吳同年與米凱莉結婚,婚禮前夕李卻傳簡訊及紙條給吳,要求籤下股權轉讓同意書,但吳未同意,事後發現竟被李盜刻印章,將所有的股權移轉到李的名下因此提告。

臺北地院將李女判判1年2月、可易科罰金,她不服提上訴堅稱自己是清白的、是司法受害者,但高院佐以吳春臺與她的簡訊及存證信函及相關證人證詞,認定李女犯罪事實明確,但因適用想像競合犯規定改判刑1年1月、易科罰金。

檢方起訴李女在2009年者僞刻吳春臺印章,並在她擔任董事長的格麗茲公司臨時會議事錄,虛僞記載其所代表的股數200萬股項,並改選董事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部分,李女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