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也在內! 數發部預告子法:網路詐騙廣告限24小時內下架

網路詐騙廣告氾濫,日前刑事局曾公佈投資詐騙廣告以「臉書」居冠。(資料照/翻攝照片)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數位發展部今(23)日預告防詐條例相關子法,要求網路廣告平臺若被通知有刊登詐騙廣告,應該於24小時內下架處理;並要求平臺落實「廣告實名制」,須揭露並驗證廣告出資者與刊登者身分,未來平臺每年須定期發佈透明度報告。

因應詐騙廣告屢見不鮮,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防詐條例)正式施行,數發部配合防詐條例提出多項子法草案,均預告30天,若作業順利,最快今年底可望上路。

根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廣告期限」草案,主要目的是希望避免詐騙廣告持續擴散造成危害,數發部參考先前投資詐騙廣告處理方式,訂出詐騙廣告處理期限。

數發部指出,若經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刊登或推播廣告屬於詐欺廣告或明顯涉詐後,網路廣告平臺應在24小時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

其中,如果通知後,平臺業者未在期限內移除詐騙廣告,數發部可開罰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罰25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若仍不改正,主管機關可召集專家審議會議要求業者做適當流量管理措施,最重可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等,達到封鎖網域效果。

此外,爲了提升網路廣告透明性,數發部提出「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草案,要求網路廣告應揭露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也要標示廣告是否使用深度僞造技術或人工智慧生成個人影像,必要時可簡化呈現。若版位空間有限,廣告要提供連結讓使用者可點擊查詢。

數發部表示,廣告的託刊播者、出資者如果是自然人,要在廣告揭露其居住地區與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所使用姓名,若爲法人或其他機構,要揭露法人或機構名稱,以及事務所或營業者所在地區。

至於網路廣告平臺若與他人約定由其直接投放廣告者,數發部說明,平臺仍有揭露資訊義務,應定期或不定期查驗,確認投放廣告均符合規定,每年至少查驗4次,查驗結果應紀錄並至少保存3年,主管機關必要時可抽查或要求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