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廣告退散!數發部限平臺24小時下架 同時落實廣告實名制

爲完備「打詐專法」法源依據,數位發展部預告相關子法,要求平臺業者落實「廣告實名制」驗證委託刊播者和出資者的身分。圖/本報資料照片

爲完備「打詐專法」法源依據,數位發展部預告相關子法,要求平臺業者落實「廣告實名制」驗證委託刊播者和出資者的身分,避免捏造或假冒他人身分刊播詐騙廣告以躲避追查,明定以遠距方式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身分時,應要求他們傳送國民身分證、護照等官方核發、足資識別其身分的證明文件影像,並加上其他能與本人身分連結的身分覈實技術。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Google、YouTube、LINE、Facebook、Instagram、TikTok等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落實廣告實名制,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罰鍰。因此,數發部預告「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驗證身分技術及詐欺防制計劃透明度報告格式」、「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廣告之期限」等三個子法草案。

根據草案,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若刊登或推播涉詐廣告,經司法警察機關、數發部、其他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在24小時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針對實名制,草案規定得利用四種方式進行認證,包括:數位簽章憑證,如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政府或法人憑證;快速線上身分識別(FIDO)機制;其他資料傳輸有安全加密機制的身分覈實技術,例如一次性OTP密碼、本人手持身分證明文件視訊;親臨驗證。

數發部指出,廣告的託刊播者、出資者如果是自然人,要在廣告揭露其居住地區與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所使用姓名,若爲法人或其他機構,要揭露法人或機構名稱,以及事務所或營業者所在地區。數發部補充,網路廣告商業模式多元,實務上未必皆由平臺業者直接投放廣告,也可能使用聯播網或其他自動化廣告投放機制,在這狀況下,平臺應負有確認他人揭露資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