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25/小巨蛋引發案外案,綜藝教母涉虛設公司

▲五月天在臺北巨蛋開唱,首次引進360度環場Q型舞臺,讓歌迷大開眼界。(圖/東森國際

檢察官認爲,2005年與東森巨蛋公司競標臺北小巨蛋的都會娛樂公司,資本額1億6千萬元中,有5千萬元應是由葛福鴻出資,但她並未實際出資,而是向謝寅龍借款,但謝寅龍是向金主籌款1億6千萬元,並在公司成立後,即由金主將1億6千萬元領回;檢察官因此認定,葛福鴻並無實際出資,涉及虛設行號,因此將她依違反《公司法》提起公訴。

第一審臺北地院第二審高等法院均認定,因葛福鴻授權謝寅龍處理都會娛樂公司籌設,且向謝寅龍借款5千萬元,事後葛福鴻也已以她的「超級圓頂」公司開立5千萬元支票清償對謝寅龍的5千萬元借款,而判決葛福鴻無罪確定。

2007年12月27日臺北地方法院開庭時,王令麟法庭上這麼說,如果他和謝寅龍協議圍標,只要都會娛樂公司在第二次投標時不要參加,東森巨蛋公司就能以政府的規定,以底價15億4千萬元得標,何必多花4千萬元去投標?這在邏輯上是不通的。就是因爲東森巨蛋公司沒有圍標,纔會在知道有第二家公司投標時,提高投標金額,況且小巨蛋投標案的底標價格是公開的,何來「圍標」之說?這就商場運作方式來說完全不通。

至於被指控與鼎益鑫負責人謝寅龍共謀圍標臺北小巨蛋,王令麟在2007年12月27日臺北地院庭訊中告訴法官原本不認識謝寅龍,還是在第一次開標後,知道都會娛樂公司是謝寅龍與葛福鴻合資成立參與臺北小巨蛋案投標,他才積極打聽謝寅龍這個人,得知謝寅龍是長期從事舞臺燈光設備音響業者市場佔有率超過五成以上,並與葛福鴻合夥經營南港一○一場館,而原本東森巨蛋公司評估如果要自行購置小巨蛋舞臺燈光音響設備,將耗資2~3億元,所以他才聯絡謝寅龍洽談雙方合作,並讓謝寅龍投資東森巨蛋公司25%的股權,東森集團則買下南港一○一,並投資都會娛樂公司及鼎益鑫科技公司。

法官當庭問王令麟,都會娛樂公司登記設立時,資本額1億6千萬元,是向他人借貸登記結果,實收資本額爲「零」,爲何仍由東森休閒育樂公司出資1億元購買都會娛樂公司股份?這筆交易究竟有沒有經過東森休閒育樂公司評估及董事會決議通過?

王令麟回答,投資都會娛樂公司主要是基於當時謝寅龍已與葛福鴻結盟,他希望以葛福鴻辦理表演活動的經驗及業務能力,透過都會娛樂公司在小巨蛋場館經常性辦理活動,評估判斷後,提報公司董事會討論,並由董事會通過後,由公司法務及相關業務人員辦理簽約、購買股權等作業

▲臺北小巨蛋2005年10月試營運時,天后張惠妹成爲首位登上小巨蛋的歌手。(圖/東森國際)

審判長英豪法官針對都會娛樂公司自2005年4月13日獲准登記設立到全案起訴時,沒有購置任何資產,更無聘僱員工及從事實際業務,雖然葛福鴻在小巨蛋舉辦《雪狼湖》等多場演唱會活動,但也都是由她的超級圓頂公司負責籌辦,質問王令麟耗資1億元購置都會娛樂公司是否完全無任何實際效益?是否對於東森休閒育樂公司股東權益造成極大損害?

王令麟回答,葛福鴻經紀藝人包括張惠妹等國內外巨星,過去國內演唱會大多數也都是由葛福鴻所主辦,他說:「如果葛福鴻抵制小巨蛋,不帶來業務,對將來營運會有很大的影響,才積極透過謝寅龍去把葛福鴻拉進小巨蛋辦活動。」王令麟也坦承,投資1億元購買都會娛樂公司股份的確沒有實際收益,但後來也因爲這樣的投資,讓葛福鴻負責辦理小巨蛋七成以上的演唱會等活動,這些場租收入對小巨蛋的營收還是有很大的助益,否則小巨蛋可能會經營不下去,那樣對東森所有股東來講,損失更大。(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