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34/市府接管小巨蛋,是依法行政還是私刑?
▲臺北市政府體育處依《政府採購法》及雙方合約,認定東森巨蛋違約,限期三天日內交接完成,撤出小巨蛋。(圖/Jimmy Yao/flicker)
2007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體育處發文給東森巨蛋公司,提出東森巨蛋有三大違約:一、前一天台北地檢署起訴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涉圍標小巨蛋,違反《政府採購法》,使開標有不正確結果;二、東森巨蛋公司違反與臺北市體育處契約內「未獲市府同意不得移轉股權」的規定,將股權移轉給第三人的萬歐萬公司;三、東森巨蛋未依約在2005年12月1日開幕之前完成場館LED看板建置。
東森巨蛋公司在收到終止合約公文後的第三天,即2007年8月17日,又收到臺北市政府體育處第二張公函,指出合約既然已經終止,依據雙方合約,要求東森巨蛋公司在文到三日內,即同年8月20日將臺北小巨蛋所有財產、資料及全部經營權交給臺北市政府體育處,並點交、接管完畢。東森巨蛋公司認爲不合理,拒絕接受。
2007年8月21日,交出經營權期限已過,臺北市政府體育處依《行政執行法》對東森巨蛋罰10萬元怠金,隔日清晨即派出200多名警察,接管臺北小巨蛋。臺北市政府當時指出,是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契約終止後,東森巨蛋應交出臺北小巨蛋經營管理權,因東森巨蛋沒這麼做,臺北市政府再依《行政執行法》進行強制接管。
臺北市政府體育處與東森巨蛋簽訂的《臺北市1萬5千席多功能體育館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第13條:「契約期滿或終止、解除契約時,東森巨蛋公司應將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原提供之財產,及履約期間受中央或臺北市政府補助增加之所有財產、資料及全部經營權,返還及點交臺北市政府體育處接管」。
簡言之,東森巨蛋與臺北市政府如果解約或合約期滿,就要將臺北小巨蛋的一切交還給臺北市政府。至於《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是指,如果廠商得標後被查出圍標,政府可以在決標後終止雙方契約。
東森巨蛋公司認爲,臺北市政府違法終止契約、違法接管,且臺北市政府在要求東森巨蛋公司交出小巨蛋後,也再以公文通知東森巨蛋公司,如果不服這個行政處分,可以提出訴願。
基於「有權利就有救濟」原則,東森巨蛋認爲這個行政處分侵害了東森巨蛋的權利,因此循行政訴訟途徑,針對臺北市政府體育處2007年8月17日要求東森巨蛋交出小巨蛋一切的公文,向臺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要求撤銷這項行政處分。
2008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做出「訴願不受理」決定,理由是臺北小巨蛋委外經營案,是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東森巨蛋與臺北市政府體育處針對履約有爭議,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不能提訴願。
東森巨蛋公司不服臺北市訴願委員會的決定,因爲《政府採購法》第85條中是規定「得」(可以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而非「應」(一定要)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因此,東森巨蛋繼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臺北市訴願委員會的決定,以及撤銷臺北市政府體育處要求與東森巨蛋終止契約及遷出的公函。(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