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巨蛋案/郝市府接管 是依法行政還是私刑?
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在2007年8月14日發文給東森巨蛋公司,提出東森巨蛋有三大違約:一是前一天台北地檢署起訴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涉圍標小巨蛋,違反《政府採購法》,使開標有不正確結果;二是東森巨蛋公司違反與臺北市體育處的契約內「未獲市府同意不得移轉股權」的規定,將股權移轉給第三人萬歐萬公司;三是東森巨蛋未依約在2005年12月1日開幕之前完成場館LED看板建置,臺北市政府體育處認爲依《政府採購法》及雙方合約,東森巨蛋已違約,即日起終止雙方對於臺北小巨蛋的委託管理契約。
限三天內搬光巨蛋東森巨蛋公司在收到臺北市政府體育處的終止合約公文後的第三天,即2005年8月17日,又收到臺北市政府體育處第二張公函,臺北市政府體育處指出,合約既然已經終止,依據雙方合約,要求東森巨蛋公司在文到三日內,即同年8月20日將臺北小巨蛋所有財產、資料及全部經營權交給臺北市政府體育處,並點交、接管完畢,東森巨蛋公司認爲不合理,拒絕接受。
2007年8月21日,交出經營權期限已過,臺北市政府體育處依《 行政執行法》對東森巨蛋罰十萬元怠金,隔日清晨臺北市政府派出警察等二百多人力,接管臺北小巨蛋。臺北市政府當時指出,是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契約終止後東森巨蛋應交出臺北小巨蛋經營管理權,因東森巨蛋沒這麼做,臺北市政府再依《行政執行法》進行強制接管。
臺北市政府的接管合法嗎?東森巨蛋公司當時分析以上的法律及合約中的權利義務後,認爲臺北市政府違法終止契約、違法接管,且臺北市政府在要求東森巨蛋公司交出小巨蛋後,也再以公文通知東森巨蛋公司,如果不服這個「 行政處分」,可以提出訴願。東森巨蛋公司認爲,基於「有權利就有救濟」原則,因臺北市政府已說不服行政處分可以訴願,後來也派出警察接管小巨蛋,東森巨蛋認爲這個「行政處分」侵害了東森巨蛋的權利,因此循行政訴訟途徑,針對臺北市政府體育處2007年8月17日要求東森巨蛋交出小巨蛋一切的公文,向臺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要求撤銷這項「行政處分」。
2008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做出「訴願不受理」決定,理由是臺北小巨蛋委外經營案,是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東森巨蛋與臺北市政府體育處針對履約有爭議,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不能提訴願。
◎文章摘錄自《都是巨蛋惹的禍-臺北小巨蛋接管內幕大公開》一書,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