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附件二全文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兩岸兩會第9次高層會談,21日由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與海協會會長陳德銘簽署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附件二爲「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陳德銘(右)和林中森(左)在會談開始前握手。(圖/取自新華網)

全文如下:

附件二 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雙方同意,關於本協議附件一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所列並超出各自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服務部門市場開放承諾中的服務提供者,具體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指的服務提供者,指爲另一方提供服務的一方自然人或一方法人。

(一)「一方自然人」指持有兩岸任一方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

(二)「一方法人」指根據兩岸任一方相關規定在該方設立的實體,包括任何公司信託合夥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或協會(商會)。

二、一方法人服務提供者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該方提供服務的性質範圍,應包含其擬在另一方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

(二)在該方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該方從事與擬在另一方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相同的商業經營持續三年以上,其中:

從事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的一方服務提供者,應已在該方註冊或登記設立且從事商業經營持續五年以上;

從事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證券期貨保險)的一方銀行機構,應在該方獲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營業許可並註冊或登記設立且從事商業經營持續五年以上;

從事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服務的一方證券期貨公司,應在該方獲得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營業許可並註冊或登記設立且從事商業經營持續五年以上;

從事保險及其相關服務的一方保險公司,應在該方獲得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營業許可並註冊或登記設立且從事商業經營持續五年以上;

2.在該方繳納所得稅

3.在該方擁有或租用經營場所

三、一方服務提供者爲享有本協議附件一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所列並超出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優惠待遇,應按下列規定向該方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提供文件、資料,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一)一方自然人服務提供者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及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認爲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一方法人服務提供者應提供:

1.註冊登記證明影本

2.最近三年或五年的完稅證明影本;

3.最近三年或五年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

4.擁有或租用經營場所的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5.其他證明提供服務性質和範圍的文件或其影本;

6.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認爲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四、一方服務提供者按本附件第三點規定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認爲符合本附件規定,向其核發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五、一方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另一方提供本協議附件一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所列並超出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服務時,應向另一方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交有效的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及申請所涉服務部門規定的文件、資料。

六、已在另一方提供服務的一方服務提供者可按本附件相關規定申請取得服務提供者證明書,以享有本協議附件一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所列並超出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優惠待遇。